蒙冤者廖海军索赔遭拒 唐山警方称不存在刑讯逼供

2018-11-14 10:48已围观

(见习记者 王梦遥)2018年8月,唐山男子一家三口蒙冤19年后经再审宣告无罪,随后,廖海军以其继父廖友遭非法刑讯为由向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包括医药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2956360元。11月13日,廖海军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迁西县公安局认为不存在刑讯逼供,决定不予赔偿。该案代理律师向财新记者表示,将继续向唐山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财新此前报道,1999年1月19日,唐山市迁西县新集镇新集村的一口水井里打捞上来两具女童的尸体,六天后,当时未满18岁的廖海军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同年3月初,廖海军继父廖友、母亲黄玉秀也因涉嫌包庇罪被逮捕。2003年7月9日,唐山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海军无期徒刑,以包庇罪判处廖友、黄玉秀五年有期徒刑。2004年1月26日,黄玉秀刑满释放,此后开始向唐山中院、河北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为儿子申诉。

2009年8月13日,最高法院指令河北高院再审此案。九年后的2018年8月9日,唐山中院经再审宣告廖海军一家三口无罪,但黄玉秀已于宣判前25日因病离世,廖友也于2010年病逝(详见2018年第35期财新周刊特别报道:“”)。

在再审判决书中,唐山中院认为,“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对原审被告人廖友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廖友的供述依法应予排除。”被宣告无罪后,廖海军以廖友继承人的身份,向当年承办此案的迁西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认为当年办案机关对廖友进行非法刑讯,造成终生身心伤害。

关于刑讯逼供,财新此前在报道中提及,病例显示,1999年1月25日廖友被第一次讯问,次日15时30分廖友因创伤中毒性休克、急性肾衰、左上臂左肩背部、腰骶部、双臀部、双大腿后外侧软组织挫伤、代谢性酸中毒,病危住院至同月28日,同日9时因急性肾衰转院治疗至同年3月6日。

对于廖海军的国家赔偿申请,迁西县公安局做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廖海军收到的《迁西县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25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造成廖友身体伤害的事实不成立。”对此迁西警方给出的证明依据为1999年1月25日对廖友的讯问笔录以及当日对廖友进行讯问人员出具的事情经过等。

代理廖海军国家赔偿一案的律师金宏伟认为,警方作出不赔偿决定是基于廖友的讯问笔录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我们认为这个笔录本身就是刑讯逼供的产物,用这样的笔录去证明没有被刑讯逼供,在逻辑上就是循环论证。廖友被抓时做了身体检查,是健康的,然后就出现外伤、休克、肾衰竭等症状,在这个过程中除办案人员外没有其他人可以接触到廖友,这种情况下廖友为什么出现这么多伤呢?公安机关的举证责任应该在这里,但是他们完全回避了。”

财新记者注意到,《国家赔偿法》对于刑事赔偿的规定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这意味着,被申请赔偿的有关部门同时也是作出赔偿与否决定的部门,金宏伟告诉财新记者,这在司法实务中导致的情况就是,向基层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成功的几率微乎其微。

金宏伟表示,将就此赔偿决定继续向唐山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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