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委组织部 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写给全国人大委员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全国人大委员长:
感谢您在百忙当中阅读我的投诉信。我是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胜利村村民,2018年11月18日我看到了佟沟街道办事处停止了我村村主任张家强工作的决定,并要求下届不得参选。撤换原因是符合“十不准”负面清单要求。对照《关于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从严把关作用加强村“两委”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沈组通字[2018]34号)中提出的不适合担任村“两委”成员“十不准”负面清单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免职或停止工作处理。相关文件我会通过附件上传。胜利村村主任张家强因在2000年被判处刑罚对照“十不准”负面清单第一条:曾被判处刑罚或在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或缓刑)的而被免职。根据2108年国家严厉规定以下8类人不能当村干部,第5条 五年内有服刑经历的人也是不能参选村干部的。张主任被判处刑罚早在十八年前,难道不给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吗?“十不准”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委会组织法》对罢免方式只做了一种规定,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胜利村村主任被免职并未经过半数以上村民投票表决通过,而是由中共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沈苏佟工委发[2018]52号)处决,很多老百姓在决定下达之前并不知情,张家强34岁开始担任胜利村村主任至今将近十二年,清正廉洁,兢兢业业为老百姓办事,一心一意为村民谋福利,劳苦功高,是百姓拍手称赞的好官。根据《选举法》和《村民自治法》只要是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即便是在服刑期的也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张家强并未被判处剥夺其政治权利。请委员长明察,贯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撤销“关于停止张家强、张志家工作的决定”,准许其参加下届村主任的竞选。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给胜利村民们一个合理、合法、选举自由的村民自治环境。
胜利村村民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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