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趣事”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郭岩,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晓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庆军,罔顾事实,枉法裁判等严重渎职行为。
事实与理由
我叫史桂章,男、汉族,身份证410802194909172076,现住焦作市、博爱县、金城乡,东碑村。
(一)河南省,焦作监狱豫焦狱〔2009〕31号党委文件,明确记载:
(1)1970年3月退伍后,我分配到河南省焦作监狱工作。
(2)1982年7月至1998年2月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防腐操作工,类别,有毒有害)共计15.5年。
(3)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以及第六条,第三款,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应该退休。所以我应于2002年退休,不在劳社部〔2005〕25号文件规定的5年过度期之内。
(4)因河南省焦作监狱自身的过失,造成我2007年9月才在焦作监狱退休,侵害了我的利益,给我造成了损失。焦作监狱当时的领导为了补偿我,出台了豫焦狱〔2009〕31文件。但焦作监狱现党委新官不理旧帐,克扣我工资。
(二)河南省三级法院的法官罔顾事实,收假证,(解放区法院的法官做假证)枉法裁判,给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财产的巨大损失。
(1)河南省三级法院采纳假合同,以1999年1月1日,监企分开为由,判决我和河南省焦作金箭公司于199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解放区人民法院法官,开庭时,河南省焦作监狱无人到庭,也没有代理人,但焦作市解放区法院的卷宗里,却有河南省焦作监狱的代理人,金箭公司职工谢春朝。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在司法造假。)
(三)河南省三级法院不采纳我提供的任何证据,我提供:
(1)豫焦狱〔2009〕31号的党委文件,记录我一生所做的工作,以及监企分开的时间:2006年9月。
(2)豫劳社养〔2006〕31号文件,记录监企分开时间为2006年
(四)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监企分开,2003年在上海等14个省(区、市)开展监狱体制改革试点。2008年3月在全国推开。(五)根据劳社部〔2005〕25号文件规定,监企分开以后,监狱企业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指,2006年1月到2010年12月31日,根本不存在与工人签订劳动之说。
(六)河南省三级法院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判决,河南省焦作监狱,监企分开时间为1999年1月1日。
综上所述,河南省三级人民法官存在着罔顾事实,收假证,枉法裁判,等渎职,应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问责。请领导调查落实,依法从严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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