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最大腐败案:乌海市公检法纪委公开包庇侵吞3亿改企国有资产黑帮
乌海市公检法纪检委特大腐败案:公开包庇侵吞3亿改企国有资产黑帮
用事实与证据说话:
一、光天化日之下,董学智十人(多数是党员)利用职权明目张胆的独吞3亿我们改制公司全部资产,强占我们国营工的量化公司股份及近2亿元公司全部收入,把我们国营工净身赶出公司。
1999年8月9日改制,我们乌海市酿造厂改为乌海市松林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们改制公司),我们国营工就改成了公司股东兼职工,市政府就把酿造厂的全部国有资产(11个市内商店、厂全部房产设备及20153.24平米占地),量化成了88.86万公司股份,分给了我们国营工。即不论职工干部,17年以上者,一律量划给9700的公司股份,17年以下者是3000以上、9700以下的股份。
就这样,谁也没有往出拿一分钱,改制后酿造厂的全部财产就成了我们国营工的私有财产。
我们改制公司成立一个月后的9月18日(99年九一八纪念日),别有用心的原厂长、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董学智在给我们全体国营工作报告说:“南京大屠杀是中国人不听话,不听话就该杀。”并且公开叫嚣说:“共产党叫我贪,我不得不贪。”
为了贪,董学智公然在我们改制公司公章中心刻上董学智三个字(有职工买断书佐证),以此表示他董学智就是我们公司的主人,主宰公司的一切。从此董学智要什么文件就写什么文件,要多少股份就写多少股份,要谁的签名就伪造谁的签名。
为了贪的方便,董学智公开违反会计法安排其心腹崔桂珍一人既当公司会计又当公司出纳,一手管钱,一手管账,二人狼狈为奸,公司的钱随便拿,公司的账随意写,从此一场公开强占我们国营工量划公司股份,独吞3亿我们改制公司全部财产及全部收入的行动就开始了。
(首先声明下列材料中所说的我们国营工,专指没有买断,也没有转让量划公司股份的人员。)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按此规定,我们改制公司成立后应当依法给我们国营工股权证,可是董学智十人(原厂领导一伙)依仗乌海市政府,公开霸占着我们国营工的股权证(至今十八年)愣是不给。
众所周知,股权证是公司股份及股东身份证,由此说明董学智十人霸占着我们国营工的股权证18年,就是霸占我们国营工的量划公司股份18年。
这是任何人及任何单位都无法掩盖的犯罪事实,同时也是董学智十人独吞3亿我们改制公司全部国有资产的间接罪证。
再说,为了独吞3亿我们改制公司全部财产,2002年1月10日董学智十人来了一个空手套白狼,既董学智十人在几张白纸上写上董学智十人出资62.5万元。其中写:董学智出资32.53万元,占注册资本52.08%;刘广才出资3.71万元,占注册资本5.93%;高连胜出资3.88万元,占注册资本6.2%;谷海军出资2.91万元,占注册资本4.65%;崔桂珍出资2.88万元,占注册资本4.61%;任秀英出资3.88万元,占注册资本6.2%;孟德强出资3.71万元,占注册资本5.93%;李萍出资2.79万元,占注册资本4.46%;潘国兴出资3.41万元,占注册资本5.46%;韩勇出资2.8万元,占注册资本4.48% 。
然后,董学智十人一分钱没有往出掏,就把我们改制公司(11个市内商店、公司全部房产设备及20153.24平米占地),注册成是董学智十人出资62.5万元成立的公司,以此为名占为了己有。
从此(2002年1月10日),我们改制公司全部财产及公司百分之百的股份(62.5万股),还有我们国营工在公司的股份,从法律上都成了董学智十人的。
就这样,光天化日之下,董学智十人利用股权明目张胆的独吞了3亿我们改制公司的全部国有资产,强占了我们国营工的量划公司股份及股权证,把我们国营工净身赶出了公司至今18年,不许参加公司一切股东事务。
此事实,有白纸黑字一目了然的书证,董学智十人的《投资协议书》、《股东投资协议书》、《投资人名单及投资额》、《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自然人)股东名录》《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纪要》及乌海国资企字(2000)9号文件、《国营工量划资产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佐证。
另外,从99年我们改制公司成立生产至今18年,近2亿元的公司全部收入(包括每年200万元的公司房屋出租费及近年来11个商店的拆迁补偿费数千万元),也全部被董学智十人侵吞了,至今(2017年6月停产待拆迁)没给我们国营工一分钱。
说白了18年来我们国营工一直不停上访,向乌海市政府反映,董学智十人利用职权强占我们国营工股权证及量划公司股份,独吞我们改制公司全部财产及全部收入,把我们国营工净身赶出公司,不许参加公司一切股东事务的问题,要求董学智十人退还我们国营工的公司股权证及公司股份,恢复参加公司股东事务的权利。
可荒唐的是,至今十多年来,而乌海市政府与被告董学智狼狈为奸,一直公开拒绝我们国营工要股权证,恢复参加公司股东事务的合理合法的诉求,同时还公开拒绝依法给我们上访人书面答复……。
二、乌海市检察院及海勃湾区检察院,有法不依有案不立,公开充当侵吞3亿我们改制公司全部国有资产,强占我们国营工量化股份的董学智十名经济犯罪的保护伞:
2002年十六大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栏目组,将我们36人控诉董学智十人侵吞我们改制公司全部国有资产,强占我们国营工量化股份的材料,转交给内蒙信访局调查处理(附来信)。内蒙政府将我们的案子交给了乌海市政府调查处理,乌海市政府责成乌海市检察院查办我们的案子。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职务侵占案: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立案侦查、批捕、起诉活动)。
可荒唐的是,乌海市检察院(控审处:马某、吴某)受理我们的案子后却不依法(五千元的立案标准)立案,去追诉董学智十人利用职务侵吞3亿改制公司国有资产,强占我们国营工量化股份的刑事责任。反而乌海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将我们控告人的名单及控诉材料复制给了被告董学智,为此我们向内蒙古检察院反映乌海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因此乌海市检察院又把我们的案子交给了海勃湾区检察院查办。
可荒唐的是,海勃湾区检察院(顾军、焦作全)受理了我们的案子后,却不依法(五千元的立案标准)立案,去追诉董学智十人侵吞3亿我们改制公司国有资产,强占我们国营工量化资产的刑事责任,反而在03年9月10日给我们下达的《不立案通知书》中故意违背事实愣说:董学智十人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构不成犯罪不予立案。
从此,不论是我们上访还是申诉(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信函佐证附后)乌海市检察院、领导们及海勃湾区检察院、领导们再不理我们的茬。无奈下我们每年12·4拿着证据去法制宣传现场,去控诉乌海市检察院及海勃湾区检察院有法不依、有案不立,徇私枉法的行为。其工作人员及院领导自知办案徇私枉法纷纷躲避,不敢当众回答我们的质疑。
就这样,在乌海市检察院及海勃湾区检察院的公开包庇下,至今董学智十人侵吞着我们改制公司全部国有资产及我们国营工量化资产,把我们国营工净身赶出公司,至今十八年逍遥法外(证据附后)。
三、乌海市公安局及海勃湾区公安分局,有法不依,有案不立,公开充当独吞3亿我们改制公司全部国有资产,强占我们国营工量划公司股份及近2亿元公司收入的董学智十名经济罪犯的保护伞。
在05年全国公安局长大接访中,海勃湾区公安分局(下称海分局)政委马洪柱在接了我们国营工的报案一周后,对我们说:“经过审查你们的报案材料及证据,经过我们局务会讨论研究,此案经济犯罪数额在30万元以上,根据我们公安局的内部规定,3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由市公安局查办,你们去市公安局报案吧。”
可是当我们国营工到乌海市公安局报案时,乌海市公安局却说你们的案子就归海分局管,你们还是去找海分局吧。就这样两家公安局互相推诿,都不接收我们受害人的报案。
无奈下,06年9月25日我们国营工上访去内蒙公安厅报案,经内蒙公安厅(信访局及经侦总队)备案后,我们的案子被转送到乌海市公安局(信访局及经侦支队)。此事实,有内蒙公安厅《公安机关转送信访事项通知单》2006年055号及乌海市公安局《公安机关转送信访事项告知单》2006年29号佐证。
可是,乌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慕某)接了我们的案子后却不依法(职务侵占案5000元的立案标准)立案,追诉侵占3亿我们改制公司全部财产,强占我们国营工量划公司股份及侵吞我们改制公司全部收入的董学智十名经济罪犯,而是一直拖着不办。在我们报案人多次上访下,乌海市公安局把我们的案子又交给了海分局查办。
可荒唐的是,海分局(经侦大队)接了我们的案子后,一不按照05年其局务会的决定(此案经济犯罪数额在30万元以上)立案侦查,二不依法(职务侵占案5000元的立案标准)立案,追诉董学智十人利用职务侵吞3亿我们改制公司财产及全部收入,强占我们国营工量划公司股份的刑事责任。
更荒唐的是,07年元月份,在得知我们国营工要去内蒙上访时,负责调查我们案子的海分局经侦大队长刑保荣,公然代表被告董学智找到我们报案人说:“给你们四万元,你们就别告了”。其目的十分清楚,就是帮助被告董学智十人逃脱我们受害人的控告及法律的治裁。
更严重的是,海分局从06年接了我们的案子后,一直公开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定,既十年来一不依法立案,二不依法给我们受害报案人下《不立案通知书》,三公开拒绝我们受害报案人依法索要《不立案通知书》及上访书面答复的合理、合法的诉求。
说白了,海分局领导们及乌海市公安局领导们不敢给我们《不立案通知书》及上访书面答复,怕我们拿到《不立案通知书》及上访书面答复后,就抓住了他们有法不依有案不立,公开包庇董学智十名经济罪犯的证据,告他们徇私枉法。
就这样,在海分局和乌海市公安局十多年来,有法不依有案不立的公开包庇下,至今董学智十人明目张胆的霸占着我们国营工的量划公司股份,独吞3亿我们改制公司财产及近2亿元的公司全部收入逍遥法外。
四、乌海市法院及海勃湾区法院,有法不依有案不立,公开充当董学智十名被告犯侵占罪的保护伞。
说白了,我们改制公司成立后,是由董学智十人代为经营、管理公司,同时代为保管公司全部财产及代为保管我们国营工在公司的量划股份。
可是董学智十人将代为保管的我们国营工的量划股份及公司全部财产非法占为了己有,数额特别巨大,而且十多年来,一直公开拒绝退还我们国营工的股权证及公司股份。
我们刑法第27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罪,告诉才处理。
因此,2014年1月13日,我董风臣将董学智十人列为被告,向海勃湾区法院(下称海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诉十名被告人将代为保管我自诉人的9700的公司股份,非法占为己有,而且十多年一直公开拒绝退还,触犯了刑法第270条第一款,构成了侵占罪。
请求海法院依法追究十被告犯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及责令被告退还我自诉人的9700公司股份、股权证。
众所周知,按法律程序,只有立了案(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法院才有权用传票通知被告人向法院递交辩护材料及行使诉讼权利。
可荒唐的是,海法院在接收了我自诉人自诉状、证据及发现十被告确实犯了侵占罪后,为了向被告人索要保护费,海法院竟然公开违反法律程序: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打着办案的旗号,以找被告人索要辩护材料为名,向被告人索要保护费(此事实有被告人递交给海法院的辩护材料佐证)。
然后海法院的领导们,这才决定不受理我自诉人的刑事自诉(不立案),于是法官赵鲜梅就当众忽悠我自诉人说:“你的公司股份不是财产,被告占了构不成侵占罪,不予受理”。
众所周知,公司股份是财产,而海法院愣说自诉人的公司股份不是财产,被告占了构不成侵占罪,不予受理,这不是故意违背事实说假话、办假案、公开包庇十名被告人犯侵占罪是什么。因此,我自诉人不服海法院不立案的理由,天天上访找海法院理论,要求院长王聪慧出来解释:为什么海法院公开违反法律程序,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打着办案的旗号,私自找被告人索要辩护材料,然后再说我自诉人的公司股份不是财产,被告占了构不成侵占罪,不予受理。
可是海法院的院长们即不接待我自诉人的上访,更不给我自诉人解答问题及书面答复,而是天天打110报警来对付我自诉人的上访,同时还要求110惩罚我自诉人,而110了解到海区法院办案不公,拒绝了海法院要求惩罚我自诉人的要求。
事情闹到如此狼狈不堪的地步,海法院的院长们一计不成又生一计,既在给我自诉人下达的书面答复《刑事裁定书》中公开违背事实说,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董风臣控诉十被告犯侵占罪,缺乏罪证,不予受理。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一会儿海法院说我自诉人的公司股份不是财产,被告人占了构不成侵占罪,不予受理。一会儿又说我自诉人控诉十被告犯侵占罪,缺乏罪证,不予受理,这不是自相矛盾是什么?这不是故意违背事实说假话、办假案,公开包庇十名被告人犯侵占罪是什么。
更严重的是,为了不让我自诉人进入法律程序控诉十被告犯侵占罪,海法院的院长们还精心设局,剥夺了我自诉人董风臣拿到《刑事裁定书》后的上诉权利。
既2014年2月14日(周五)上午,法官赵鲜梅给我自诉人打印了一个2014年2月8日的书面答复《刑事裁定书》,当我自诉人说:“我要上诉”时,别有用心的法官赵鲜梅却说:“今天周五啦,你下周拿着上诉状来上诉吧”。
可荒唐的是,当下周一上午我自诉人拿着上诉状上诉时,海法院却愣说我自诉人过了上诉期,不予受理……
就这样,为了包庇十名被告犯侵占罪,阻止我自诉人进入法律程序控诉十被告犯侵占罪,海法院一会愣说我自诉人的公司股份不是财产,被告占了构不成侵占罪,不予受理;一会又愣说我自诉人控告十名被告犯侵占罪,缺乏罪证,不予受理;一会又愣说我自诉人过了上诉期。全然不顾自相矛盾与事实,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怎么断案就怎么断案。
由上充分说明,海法院为了包庇十名被告犯侵占罪,已经达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
无奈下,我当天(2014年2月18日)下午又跑到乌海市法院去上诉,而乌海市法院以不知道我自诉人是否过了上诉期为借口,拒绝接受我的上诉,从此不论我是上访还是申诉,海法院领导们及乌海市法院领导们再也不理我的茬。
就这样,在海法院及乌海市法院有法不依、有案不立的包庇下,至今十被告霸占着我们的国营工的公司股份及股权证,独吞我们改制公司全部财产及公司全部收入,逍遥法外。
就这样,在乌海市公检法有法不依、有案不立的公开包庇下,董学智十人光天化日之下侵吞了我们改制公司全部财产及公司18年全部收入,强占我们国营工量化公司股份,至今逍遥法外。
请
异地调查,严惩 腐败分子及黑恶势力
附证据:
《乌海国企字(2000)9号文件》、《国营职工资产量化表》、《公司(自然人)股东名录》、《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协议书》、《股东投资协议书》、《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纪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举报人名单、《新闻纵横》来信、《关于董风臣查询公司档案相关事宜的回复》、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来访介绍信》、内蒙古公安厅《公安机关转送信访事项通知单》、乌海市公安局信访局《公安机关转送信访事项通知单》、《越级上访通知单》、海勃湾区法院《刑事裁定书》、被告交给海法院的辩护材料、法制宣传日现场照片、
举报人:董风臣
电 话:1532673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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