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法院所背负的良心债
2019-01-04 22:30已围观次
我父王雨东,中共党员,原为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法院干部.94年在旗法院工作期间得了严重的妄想症,强行辞去了工作.09年市安定医院给我父作了司法鉴定,结论为:辞职时候无行为能力.依据(民诉法)第170条、171条的规定:确认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于10年5月21日也正式接收了我的诉讼材料,直至今日也没给出书面答复.旗法院违反了(民诉法)第112条:7日内给当事人答复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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