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数学遇上了法律:从量的变化到法律意义的嬗变

2019-01-04 12:28已围观

从《判决书》看法官的“说理”之——当数学遇上了法律:从量的变化到法律意义的嬗变

——被“篡改”的“既定事实”:祖辈“一分为二”的天井被法官“合二为一”。

本案详情见天涯网、人民网《间墙与水口——从一桩相邻排水纠纷看广西钦州、灵山两级人民法院对以邻为壑排污的不法侵害的枉法裁判》

在《判决书》中,钦州中院的法官是这样说理的:“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了照片以及作了大量推理拟论证被上诉人所占用的天井原有另一排水通道,已经被被上诉人填埋。但从现场及上诉人提供的照片证据来看,没有明显看出被上诉人所占用的天井还有另一排水口,也看不出被上诉人曾改变其排水通道。双方各自占用的一半天井原是一个整体,上诉人所占用的一半天井有一个排水口,而李家祖屋中另外两个天井(上诉人所称天井A、B)从现场看也只有一个排水口”。……。(判决书第6、7页)
在一审法院的时候,原告的天井是“原告一方的天井”,被告的天井是“被告一方的天井。”而“原告一方的天井”就是原告的天井,“被告一方的天井”就是被告的天井。但到了钦州中院,原告的天井竟成了“占用的天井”,“占用一半”的天井!法官把上诉人的天井称作“一半天井”,这样的说法何其荒谬!

是的,从“量”的角度来看,原告天井确实是李家祖屋斗底屋天井的“一半”,是“一半”天井——从数学的角度来说没有错,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说法却是“大错特错”!分家后,说分出的家庭是“一半的家庭”——有这样的说法吗?这样的说法岂不“贻笑大方”!再小也是“一个”家呀!

本案中,李家祖屋中“一处天井”——斗底屋天井因为祖辈在中间砌了一幅作为双方房屋界至的砖墙而一分为二,“原、被告各占一半”,于是,有了间墙南边的“原告一方天井”及间墙北面的“被告一方天井”。只是被间墙一分为二的“一处天井”还是原来的“天井”吗?显然不是!这“一处天井”已经一分为二,变成了两个天井!“一处天井”由间墙隔开,变成了两处天井,于是有了“原告一方天井”及“被告一方天井”;“原告一方天井”及“被告一方天井”已从“一处天井”中分离了出来,它们成了两个互不干扰的独立体!——原来天井的权属随着间墙筑起的那一刻,已分崩离析,“一分为二”!楚河汉界,从此互不侵犯!

祖辈因“闹事”而用间墙把天井“一分为二”,分成了“两个”天井——这是明摆的“既定事实”!现在法官却将其“合二为一”,合情吗?合理吗?合法吗?把祖辈上就“一分为二”的天井“合二为一”,这可是对“既定事实”的篡改!而“既定事实”是不容篡改的!

上诉人上诉到法院,希望得到法律的帮助,但法官却“避开”法律,玩起数学的“游戏”!企图用简单的数理关系取代严肃的法律关系,蒙蔽上诉人,这也太不厚道了!“明理”不通,就说“暗理”!这也太“居心叵测”了!是的,两个一半天井“合起来”就是“一个天井”,这是小学生都懂的数学知识!但原告的天井为什么要和被告的天井“合起来”?还有“合起来”的可能吗?——原告及被告的天井可是已被间墙隔开了上百年!分开就是分开了,“合二为一”也只是法官为自己的“说理”而“找来”的一块“垫脚石”!

再说,对方的天井排水问题为什么要把上诉人的天井牵扯进去?难道仅仅只是“相邻”?“相邻”就是对方“以邻为壑”的天大理由?对方“以邻为壑”已是“蛮不讲理”,而法官却将对方的“蛮不讲理”说得“头头是道”,“很有道理”!——明明是为虎作伥,助纣为孽,却说是在主持公平正义!法官“瞒天过海”的把戏也太“拙劣”了!

对方明明“无理”,但法官却将对方的“无理”说得“条条是理”,足见法官的“能说会道”!“黑”,可以说成“白”!“无理取闹”可以说成“合理要求”!真是“官字两张口”!

所以,原告的天井是“一个天井”,不是“占用的天井”,更不是“占用的一半天井”!

所以,法官的“说理”表面看似“很讲道理”,但实则却是“蛮横无理”!!!
——天井还是那个天井,但间墙筑起的那一刻,原告、被告的天井已被赋予了深刻的法律意义!

当数学遇上了法律:从量的变化到法律意义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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