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住宅楼规划设计与验收手续涉及同幢业主隐私
质疑住宅楼规划设计与验收手续涉及同幢业主隐私
盐城市区大洋新村8幢建成交付时,一楼层高只有2米,但盐城市房产局却向该层相关居民颁发了居住用房产权证书;笔者万分稀奇,依据8幢一楼住户徐某出示的房产证显示,该层的设计用途就是居住用房。
笔者认为,盐城市规划部门极可能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该楼盘一楼层高设计,连车库可办产权证的最低高度2.19米都没达到,当初怎么会被批准的?如果设计时一楼就是车库,在砌筑一层时就按二层以上的住宅套型施工,那么,当时的建设、规划机关、工程质量监督机关等为何熟视无睹呢?规划部门或者从头到尾没有到施工现场派员转悠过,纳税人的钱养育了其中的一小撮鼠辈。否则,如果没有通过验收,怎么可能进入产权登记环节呢?如果通过验收,那么,建设规划机关等在住宅建成前故意侵害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权益及践踏政府的依法行政形象,就显而易见。
一楼住户徐某让笔者通过一定方式发掘该离奇事实背后隐藏的真相,笔者遂于2012年7月27日就大洋新村8幢规划许可手续、最底层设计用途、通过规划验收的文件等政府信息,向盐城市规划局书面申请公开。
2012年8月16日下午近6时,盐城市规划局二楼办公室的申建新主任要求笔者补充提交徐某的授权委托书,原因是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徐某的个人隐私信息。据此,他翻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笔者当即提出质疑:“首先,我提出的政府信息均形成于该楼盘具备销售资格前,形成我需求的信息时,你们政府部门压根还不知道该楼盘的任何业主个体,因此,所需求的信息压根不附着8幢楼任一业主的个体信息,何来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其次,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什么合法权益,你倒举个例子给我听听,我追溯一楼设计用途到底是车库还是居住用房,它怎么会损害徐某的利益,是物权、债权还是其他非物质权利?我申请公开的第二条信息,是要获得你们参与验收,由多方签字的验收手续,难不成公开后,这个房子就由合格变成不合格了,或者好好的房子就会塌了?第三,个人隐私应当是业主自己掌握的、不愿为外人知的信息,而事实上,你们明知大洋新村8幢楼的一楼设计用途及验收合格与否的证明文件,徐某从来就没看过,如何反成了徐某及其他业主的个人隐私?你们真正担忧的,应是规划机关曾经的或可能存在的丑陋不堪的形象之败露。”
申建新主任明确:“除非你提供徐某的委托书,否则我们就以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不予公开。”我决定与他奉陪到底:“我是一个公民,有权利以个人名义对政府机关明显存在的违法迹象刨根问底,实施群众监督。如果你坚持不给,那么明天我会给你一份徐某以第三人身份向盐城规划局发表的声明,由她解释沈某人申请公开的三条信息根本不可能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8月17日上午9时,笔者代徐某提交《关于沈某就大洋新村8号楼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但盐城市规划局办公室拒收。申某声称:“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时,法律规定应当由我们主动——书面征求第三方徐某的意见,徐某反过来主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不涉及她个人隐私的声明,我们有权不接受。所需信息只有这幢楼的业主可以申请,本小区其他幢的业主、其他小区的业主都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大洋新村8幢的规划设计与竣工验收信息的公开;因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整幢楼的业主的个人隐私!”
然而,8月16日下午6时30分许,我就向盐城市规划局219室的陆勇(一位非常不错的小伙子)表示:“大洋新村以外小区的居民不能申请公开大洋新村8幢的规划与验收手续,是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这个结论如果成立,那么,大洋新村7幢的某居民以本人名义申请公开本小区8幢的规划与验收手续涉及个人隐私也应成立。个人隐私是专属于公民个体的隐私,如果某政府信息涉及全体业主的隐私,那么该隐私内容在全体业主间是共享的,共享的信息你盐城市规划局如何能信口雌黄说涉及该楼某个业主的个人隐私?如果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仅涉及徐某的个人隐私,那么,纵使徐某本人申请,她也不能要求公开涉及整幢楼的规划与验收手续。可是,申主任却说,徐某以本人名义或者我提交徐某的委托书,行政机关可以不认为所需的信息会涉及8幢其他户的个人隐私。”因此,必然得出以下结论:“沈某申请大洋新村8幢规划与验收手续的公开,必须8幢全体业主的授权;如果7幢与8幢基于同一个规划许可,且形成同一页验收文件,则沈某还得向7幢的全体业主要求提供委托手续。否则,盐城市规划局有权依据上述第二十三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明明不会损害任何业主权益的住宅出售前资料,竟然被盐城市规划局通过个人隐私的嫁接,包装成现实中对该楼设计质量与施工质量公民无权监督的“国家秘密”了。陆某听了频频点头。
我深信,我对申请内容与隐私信息的关联性的分析,以及徐某否认涉及她个人隐私的声明的提交,盐城市规划局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公开我所需信息的不良企图,已被我彻底击溃。
多么滑稽的表演,多么荒唐的逻辑,多么丑陋的官员生态!
(作者沈海龙,创作于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旧文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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