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宿城中扬镇派出所 给人民一条活路 不能包庇纵容涉恶人员

2019-01-02 23:31已围观

2018年5月11日下午15:00左右,宿城区中扬镇耿桥村居民被告知,家里两个电灌站(2002年通过集体拍卖的,和合法的拍卖证明)电力系统被恶意破坏,随即致电110要求立案侦查(农耕取水即将开始,恶意破坏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随即中扬镇派出所回复,要求我们找李书记解决,我们随后多次拨打110(15:17 15:21),要求出警,并立案侦查。多次催促下中扬派出所派出民警抵达现场,并取证。到达派出所后,告知不予立案。我们当面出示了相关法律判决书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警官(警号13129X)告知我们的是不能依法立案,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关于中扬派出所对于恶意破坏电灌站不受理情况说明:
1、涉嫌恶意损坏人员:毛锦州(曾盗窃等数次入狱)、高后松(曾贪污入狱)、陈恒军(贪污入狱)、高后柏(姓名皆谐音)。第一次打110,中扬派出所给予回复,让去找李书记,请问中扬镇派出所,破话农耕设施你们不处理,找李书记,意义何在?有何猫腻?请回复我们李书记在里面起到什么作用?
2、出警后,迟迟不予立案,警号:13129X警官回复说:所长说不能立案就不能立案,我问他遵守法律还是听派出所所长的,他回复:一切听所长的,所长说不立案就不立案。
3、电话王所长,告知我,电管站有争议,不能立案。我告知并出具市法院判决书,市中院已经驳回宿城法院判决(现在我们等待着宿城法院给出合法的判决),并告知在水法中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我多次声明在重新审判之前,电灌站属于我方所有,破坏我方农耕实施,必须立案审查。他回复我:法律是法院的事情,有纠纷,不予立案。除非有更高级别人和他说立案。或许权利大于法律。
4、不立案,是对涉恶势力包庇、纵容,会破坏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再此期间我多次致电12345和12389,至今未给明确说法,难道百姓生存就这么难?难道不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作为执法部门,不能从法律上维护人民利益。只听所长、更高级别这种话就是不懂法,甚至可能是知法犯法,上级必须给人民一个交代。
另:1、关于电管站诉讼还在进行中,我方会追究相关人员串通、滥用职权等问题,也希望政府能给老百姓一个安稳、公平的生活环境。
2、宿迁市土地整理中心移交给中扬镇的6个电管站,现分别属于原有人使用,破话嫌疑人之一的毛锦州(谐音)继续个人使用移交给中扬镇的毛庄电管站,中扬政府这种有依据的不回收,猫腻何在?(详细信访材料会通过合法渠道送至国家、省、市纪委、监察委,并进行一级一级的信访工作。我相信,在新时代社会主义下,司法必将公正,在法治社会构建中,法律必将战胜邪恶)
关于诉讼的相关材料,我将不断公布,争取我们合法权益。欢迎各类媒体和法律人士关心并支持我们争取合法权益,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发帖人:耿永利 联系电话:1385294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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