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为啥逍遥法外?

2019-01-02 20:10已围观

二、判决中的疑点和事实
1、判决书第6页所写黄健峰确认亲笔书写,且承认借款事实;判决书第2页所写申请人所述内容;调阅庭审录像可知这些记录都与事实相反。异常我能理解,判决能正确就不存在恶意、虚假诉讼,金额小的借条可以无需交付款凭证就认定,但稍大的8万借条略加质证可以原形毕露,既然再审程序已启动,原告一审时行为又属于最高法规定要严查的情形,真心不懂2017年10月再审时张剑已承认不是借款,为啥突然放弃继续盘问?

2、复庭期间法官应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双方意见,但本案宣读过资料后,没有问双方还有啥争论需要补充。我如果知道审理的方向,会提出遗漏的争议焦点,判决书第4页所写本案争议焦点是,黄健峰向张剑借款11.5万元,现黄健峰尚有多少未还。忽略的实质问题就是黄健峰和张剑的11.5万借款是否属实?

3、中院裁定因有新证据,应予再审。判决书第5页所写新证据视同已还清80000元和20000元的借条;但判决书第2页所写当事人陈述收条与80000元借条没任何关系;书证上借条是向1人出具,收条却是2人签字,既然当事双方都不认为有关联,不该继续视为还款。再审没起到正确解释新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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