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学生李曙光母亲维权十四年遭遇公、检、法、司默契配合维稳办案的打压
一、2004年5月25日活蹦乱跳、正在辽宁中医学院上学的儿子李曙光尸体被发现在鞍山市千山风景区放生池里。
二、2012年2月20日,鞍山市千山风景区公安分局对于公安部交办案件,在没有死者李曙光尸体检材的情况下,按照市局决定对李曙光的死亡原因重新进行鉴定的要求,与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张国华签订了首次司法鉴定协议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2012年3月13日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张国华为了迎合委托单位维稳的需要,完全采用他人尸体解剖照片制作:“本例李曙光符合水中溺死”的病理鉴定意见,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十四条、十六条、二十二条规定和卫生部“十一五”规划教材《法医病理学》第4版——水中尸体的法医学鉴定。
四、2013年12月9日辽宁省司法厅针对李万珍(死亡学生李曙光的母亲)投诉鉴定人张国华故意做虚假鉴定,只作出没有鉴定人张国华内容、没有投诉处理结果内容的答复,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第7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2014年12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辽宁省司法厅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作出答复意见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对辽宁省司法厅作出答复意见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认定的情况下,竟然维持原审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投诉内容,履行了对被投诉人的调查,并又组织专家组进行咨询论证,符合《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为重要依据,驳回原告李万珍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终审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六、2017年5月28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李万珍申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符合《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监督条件的情况下,依然以终审枉法判决的依据“辽宁省司法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针对李万珍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及相关答复告知李万珍,其行为符合《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认定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作出的沈检民(行)监[2017]2101000014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违反《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2018年9月20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李万珍申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符合《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监督条件的情况下,又以:“我院于2017年5月28日作出沈检民(行)监[2017]2101000014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为由,决定终结审查,作出的沈检民(行)监[2018]21010000510号终结审查决定书,再次违反《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七、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沈检民(行)监[2017]2101000014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沈检民(行)监[2018]21010000510号终结审查决定已造成严重后果——李万珍不服原审判决依法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请求撤销该判决书,结果皇姑区法院审判人员作枉法裁判一路绿灯…,申请人李万珍信法维权五年的最后一公里被堵死,被申请人辽宁省司法厅作出答复意见未依法撤销,鉴定人张国华违规违法行为长达五年仍然在逃避法律追究,公安机关拿着未经查证属实的鉴定意见,始终不依法出具李曙光真正死因结论(他杀、自杀、意外事故),法律赋予李曙光数十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学生保险长达十四年不能依法办理,严重侵害李万珍的合法权益。
附:以上所述的证据共14份(42页)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共13条
1、2012年2月9日关于李万珍信访案件工作报告(第1-3页);
2、2012年2月20日司法鉴定协议书(第4页);
3、2012年3月13日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FL2012-001号鉴定意见书(第5-9页);
4、卫生部“十一五”规划教材《法医病理学》第4版——水中尸体的法医学鉴定(第10-11页);
5、2013年12月9日答复意见书(第12页);
6、2014年6月13日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第13页);
7、2014年8月21日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第14-23页);
8、2014年12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行终字第541号行政判决书(第24-34页);
9、2015年4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立行监字第3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第35-36页);
10、2017年5月28日沈检民(行)监[2017]2101000014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第37页);
11、2018年1月3日(2015)辽行监字第480号行政裁定书(第38-39页);
12、2018年9月20日沈检民(行)监[2018]21010000510号终结审查决定书(第40页);
1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申请资料清单(第41页);
1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条文(第2013年10月30日询问笔录(第42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
第7条: 严格规范投诉处理答复。司法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完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向投诉人作出投诉处理答复。投诉处理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答复应当依据合法、内容完整、回答充分,包括对投诉事项的回答、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理、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方法等。投诉处理答复的格式应当严谨、规范,要有司法行政机关的文头、规范的标题、统一的文号等,落款处要加盖司法行政机关的公章。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答复不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寻求救济的,应当按行政复议程序办理。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电话:15840107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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