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疆建设兵团高院做出的“乱作为”判决!

2019-01-01 12:11已围观
  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罗俊超,不服新疆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兵08民初39号判决书,再次起诉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建设兵团高院(2018)兵民终24号判决罗俊超败诉,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工程量的增减以及调差等常规事项,经过法院的利益关系输送,形成 乱作为 的判决,判决形成了罗俊超的 巨额 利息。
 
 
  一,工程量的增减以及调差
  工程款的支付是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 38#小区欧美花园项目(一期)1#、2#、3#、高层住宅楼、地下车库、人防及室外配套 项目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的,按照招投标合同,施工总价款是50000000余元,施工方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支付完毕。众所周知,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工程量的增减以及调差等, 工程价款已经超出了投标合同约定的价款,该部分的工程款处于不明确待定状态,则需要通过第三方审计,根据审计等结果才能知道该不该付这部分增减以及调差工程款的问题。
  二,增减的工程量应以最终审计为准
38#小区欧美花园项目 经过第三方审计,审计结论上诉人被上诉人签字确认时间是2017年7月15日,审计结果 38#小区欧美花园项目 工程款比招标工程款多出10282802.15元,按工程结算相关条款罗俊超只需要承担原告王发斌多出工程款10282802.15元,不存在支付该工程款项所造成的利息3107836.04元,所有的责任都是因为原告王发斌到处找法院关系,造成工程结算延误三年。
  三,为何法院审判不遵循工程结算记录原则
  关于 38#小区欧美花园项目 一期工程结算记录: 2014年5月21日我方将拟定的造价咨询合同以邮件形式发送给甲方;2014年5月27日收到甲方回复同意签订;2014年5月28日我方与甲方签订造价咨询合同;2014年6月29日我方将初步计算结果报审甲方;2014年7月甲方对结算范围提出问题,与我方进行沟通后,我方进行调整;2014年11月14日施工方将结算资料提供甲方报我方审计;2014年12月中旬我方与施工方,在石河子当地进行现场踏勘结算对量;2015年4月我方与施工方进行了第二次结算的核对;2015年5月因甲方、施工方结算中分部划分及信息价存在争议,两方决定在石河子召开工作会议确定结算方法;2015年8月因施工方不同意结算中价格取费等问题甲方在石河子召开工作会议;2015年12月因双方对结算中项目再次提出异议,并存在合同不全,召开工作会议确定调整范围,和计取依据;2016年1月因施工方预算员家中有事,估结算工作暂停;2016年3月我方将调整初步结果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施工单位核对;2016年4月我方与施工方对接关于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工程量及套价;2016年5月我方与施工方对接关于防火门工程量及套价;2016年6月我方以邮件方式发送给施工方关于计取配合费问题;2016年7月我方去石河子与施工单位核对结算,19日我方将核对的预算发送给甲方与施工单位,等待回复;2016年8月26日收到施工单位回复,施工方提出异议;2016年9月我方经与甲方双方沟通后,调整预算,施工方当时表示无异议;2016年10月因施工方提出法院诉讼造价工作暂停;2017年6月再次将无争议预算发送至施工单位及甲方确认2017年7月接将甲乙双方认可的结算出件盖章。 此双方的结算记录,法院为什么不能按照此结算记录为审判依据,法院为什么不能按照双方谈定的结算依据结算工程款进行判决,还要让罗俊超承担工程的巨款利息,因为有如新疆建设兵团高院审判长李莉,审判员赵政,审判员范军鸿,审判长聂忠泽,审判员杨青,审判员朱程文套用《建设工程解释》,误读法律条文,这一连串的利益链造成了罗俊超工程决算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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