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红旗华侨农场老职工的心声
2018-12-31 17:34已围观次
申 诉 书
被申诉人: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因谢孟起因与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谢孟起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再4号民事判决,特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申诉请求:1、撤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再4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裁定驳回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判决裁定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依据:
一、本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起诉诉讼主体;是不适格的不符合主体诉讼资格的。
2018年10月16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编号:2018第14号答]和该答复的附件:《关于印发〈红旗镇国有农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红办[2007]77号)》和2018年10月29日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谢孟起、梁凤珍《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清楚的说明证明,原红旗华侨农场即原红旗管理区于2000年改制为珠海市红旗镇三板社区居委会和红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改制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委会和红旗镇农业经营管理办公室,撤销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内设机构,原公司的国有农业资源管理和农业生产服务等管理职能划归农业经营管理办公室,职工日常的劳动安全、纠纷等事务由各社区负责协调处理。
二、本案属于认定的事实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张返还的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的原有合同标的物根本就没有发生和签署、是不存在的虚构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和责任、应追究原告作假证的责任),称2005年4月20日与申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谢孟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虚构伪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严重违反了农业承包土地合同诉讼纠纷的立案法规和原则,本案从性质上和本性上根本就不符合立案审理的条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规定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原审立案[合同标的物]根本就不存在的,原告所述之诉讼事实是虚假捏造的;其一、被告谢孟起于2005年4月20日并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相关的所谓租赁合同,其二、被告真实的确切的是在1973年就已经进入单位工,并且于1981年开始就开始承包涉案土地耕作养殖,在1995年6月1日执行国家劳动法等规定与国家企业单位签订《珠海市企业职工档案工资手册》和《珠海市全员劳动合同书》,更清楚的明确双方的承包关系为永久有效和以承包地作为工资福利的报酬;2015年7月17日珠海市红旗镇三板社区居委会出具关于谢孟起的承包记录信息在2002年以前的档案无底可查,珠海市红旗镇人民政府在2017年12月6日称只查询到2001年至2004年的《鱼塘承包户花名册》、2005年的《鱼塘土地承包明细表》、2006年到2008年的《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明细表》的名册中有谢孟起等人的相关承包记录,后经当事人多次向国家信访局和政府部门投诉和信访,最后于2018年10月29日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委会出具信息公开答复称已查找到的耕地记录资料有:1992年至1997年鱼塘承包结算表、2000年至2013年鱼塘承包名册、2001年鱼塘经营承包合同、2013年土地承包合同,2018年11月29日补充答复称:1、1991年(含1991年)以前的耕地(或鱼塘)资料仍查找不到,2、1998年(含1998年)至1999年(含1999年)的鱼塘承包结算表仍查找不到,3、从2014年(含2014年)后因为要征收地,免收地租,故再没有制订鱼塘承包名册。并且在聚隆公司陈述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所称的2004年至2009年五年有效合同期内谢孟起均没有向聚隆公司缴交所谓的承包费(这有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由此可见谢孟起当时是拒签合同的。
三、本案的涉案土地性质问题,属于预统征的范围,但至今(2015年1月1日)止还是属于没有征收的农业经营用地性质;
一审、二审、再审法官法院所称,查明涉案土地早已被征收一事,与事实不相符,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9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要求当地政府按相关的政策补办征地用地手续]和2018年4月16日珠海市红旗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辩状[证实此涉案土地经向金湾区国土分局了解当时的相关土地至今没有办理用地手续];2010年10月29日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2010]201号证明该涉案土地是国有农业用地仍属红旗华侨农场国有经营农业用地,由红旗农业经营办公司和三板社区经营管理。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10月8日关于谢孟起、梁凤珍要求《信息(咨询)公开》的答复明确证明申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谢孟起退休前未申请过办理过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在退休前未被征地,未失去过耕地。并且职工在参加工作期间,没有工资发生的单位(即实行承包制的单位)由其单位的承包方案约定社保费的来源和缴纳渠道。
四、本案合同本质实际就是农业承包合同的强制终止关系,根据国家和珠海市地方政策法规文件规定和红旗华侨农场、红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聚隆农业公司,以及相关的政府文件均明确说明证明农业职工谢孟起与单位之间签定的是珠海市全员劳动合同制永久性质的固定职工合同,是没有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单位(即实行承包制的单位);完全符合国家相关土地承包法律规定的承包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申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谢孟起为维护自己切身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2018)粤0404民初597号、(2018)粤04民终1881号均以一事不再理原则,称后诉讼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本案)裁判结果,属重复起诉,不予受理;当地政府部门又以有与“本案”相关的生效法律判决为准的理由,不予受理;本案实为征地补偿我们农民百姓的纠纷,收回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的,被申诉人应该向申诉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事实(此事实在一审中已有《土地承包明细表》、建设用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西部生态新城B片区(本案涉案土地)走司法程序示意图;此案实为是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单位联合串通强征强拆,想通过操控法院判决的合法司法形式来达到其非法的强拆占有谢孟起征地补偿款的目的;以所谓司法强制性执行来掩盖其违法驱赶合法承包户的目的,以租赁形式歪曲原本承包关系的真相,把所有的过错都推卸给法院的判决;更加官冕堂皇的宣誓执行党的十八大 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办案的公正严明的执政执法,迫使受害者有冤也无路诉,投诉无门),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法律的严明,但我们已经无路可走,唯有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希望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支持我们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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