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万安镇寺许村

2018-12-31 17:00已围观
我们系福建省将乐县万安镇寺许村村委会全体村民,村支部书记聂志云任职期间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其行为涉嫌贪污、诈骗、受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村民向县纪委、检察院举报无果,特继续举报其违法违纪行为如下:
一、非法占有退耕还林补贴款和粮补款,涉嫌贪污罪、诈骗罪。
在2003年期间,我村原计划响应政府号召被告集体退耕还林,身为村庄主任的聂志云却极力主张老表搞私人承包,最张斌摄取承包权。其中聂家村41亩,肖家9亩,共计50亩。后来国家规定给予补贴,前8年每年57元/亩,后8年每年105元/亩。聂东平将第七年之后至今的补贴款全部占为已有。另外还重复套取上述土地的粮补款90元/亩,近10年之久。
聂志云在2008年至2014年每年付村里2280元,经检察院查出聂志云退耕还林款打在村委会账上11560元,在接受调查期间聂志云指使村委会会计李小华把退耕还林款账目重新作假,拿到县纪会进行欺骗,检察院结案表示聂志云有违纪的行为,但认为应由政府处决,于是我村民群众再次举报到县纪委,纪会受案调查,竟把我村退耕还林款打到县纪委账上,合计人民币27522元。该款项仅还回了15960元,剩余116562元至今未作出说明也未退还到我村里。
我们认为,聂志云非法占有村里退耕还林补贴款和粮补款,涉嫌贪污罪、诈骗罪,应该要依法查处。县纪委、检察院对其查处不了了之令人失望。县纪委扣押的27522元不是粮补,而是退耕还林补贴款,是村集体收入,应该全部退回给我村。
二、骗取、贪污油菜补贴约36000元,涉嫌贪污罪、诈骗罪
2008年政府推出优农惠农、扶民政策,提出农民多种油菜,每亩油菜补贴10元,那是农民种植油菜积极性非常高,全体村委会油菜种植面积400余亩,可群众在2007年至2014年却分文未补。由于村民未得到油菜补贴,后来较长时间没有种植油菜,聂志云却虚构逼视,继续骗取油菜补贴,其行为明显构成诈骗罪、贪污罪。
三、贪污防火补贴大约12000元以上,涉嫌贪污罪
林业部门出台防火工资每年1200元,在老书记在位期间选出得力群众防火,书记逝世后聂志云却未选出防火人员,防火工资却由村委会干部瓜分掉,而每次扑火让村民做义工,这种情况至今将近10年。
四、贪污200吨水泥款,涉嫌贪污罪
2009年至2010年期间交通局拨给我贫困村委会200吨水泥,聂志云书记却私自作主转卖给兴桥水泥经销商蒋团根(谐音),那批经费也不翼而飞。
五、贪污新农村建设押金15万元,虚开新农村建设开支
2012年身为书记 心怀好意 的提出给我村搞新农村建设,说要先付押金拿指标,结果我村民先付了15万元给政府。在建设期间本村理事会名存实亡,由他一个独揽经济大权。如今至农村建设早已在2013年结束,押金之事却一字未提,至今分文未退。另外经检察陆军查出我村新农村建设开支60余万元,村委会会计王继明却做假账达70余万元欺骗村民。
六、贪污茶补6750元,虽然退还,示获得处罚
2012年我村种植茶村30亩,每亩政府补贴225元,政府补贴款于2014年下发,2015年我村村组长查出茶树补贴被聂东平独领,合计人民币6750元,虽现已退赃,但未获得处罚。
七、骗取、贪污水库维修资金,涉嫌贪污罪、诈骗罪
2007年我村投资修建账坑水库,聂东平的妹夫聂东厚却未经竞标动工,私自请挖机、铲车。在2014年3月份期间私自邀请县政府水利局干部到账坑水库视察并拍照立项,骗取政府钱财,获得水库维修资金4万元,私自占为已有。
2010年我村承包江禾田水库,给其妹夫建设。2015年上半年经检察院查出,该水库建设资金9万元已由政府拨付,其中聂志云个人得5万元,另外4万元付至村委会账上,村委会会计李小华作假账欺骗我村民群众,事实上所取得的维修资金根本就没有对水库进行维修。
八、骗取、贪污老年活动中心经费10多万元,涉嫌诈骗罪、贪污罪
2014年我村集资新建老年活动中心花费人民币10多万元。聂志云却未经村上请示,私自立项行骗政府。该资金政府已拨付了10万元,并于2016年1月6日已转入乡镇府财政账上,但我村民至今未取得该款。
九、索取村民贿赂,涉嫌受贿罪
2013年聂志云接受村民9000元行贿为他私批基建房,除云办证费用,受贿7000元。后别人向纪委会透露此事,聂志云却恐吓村民,说要找地痞打断村民的双腿。之后聂志云退回了6360元受贿款,但是还有1000多元拒不退回,说是吃饭的费用。
 
十、退耕还林限30年改成42年,涉嫌诈骗罪、贪污罪
十一、涉嫌贪污贫困村补贴100万元,涉嫌贪污罪
我村委会于2011年被评为贫困村委会,而群众却从未享受过贫困惠农、优农待遇。每年补助20万元,至今近百万元贫困村补助资金去向不明。
十二、多次恐吓村会
聂志云态度嚣张跋扈,经常恐吓、威胁、欺压村民,比如2016年村在会议上威胁村民,要殴打村民。
十三、村委会会计李小华弄虚作假配合犯罪,属共犯
李小华
作假账欺骗我村群众,配合聂志云等 人贪污、诈骗,属共犯。
综上所述,聂志云作为我村支部书记完全脱离群众,为了满足个人私欲竟与人民群众背道而驰,公开与群众为敌。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他完全违背了党章和党的宗旨。把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抛之脑后,李小华等村干部也是助纣为虐。
我们从2015年上半年多次向镇政府、县纪委、县检察院申请查办聂志云等村干部违法乱纪的报告,并多次上访均无结果。在处理聂志云上县纪委仅仅是给予免职处理,没有追究违法犯罪责任,没有确保村民合法权益,令村民深感失望,这难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使依法维权的观念无法深入人心。故特向上级纪委、信访部分申请查办,给我村群众一个公平合理的答复。
我们请求:
1、对聂志云、李小华等村干部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诈骗罪、受贿罪等犯罪的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处,退赃后不了了之。部分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纪违法的,应该给予党纪处罚、治安处罚。
2、属于我村集体财产或收益的,应该退还给我村。比如县纪委把我村的退耕还林款27522元调到县纪委账上,理应退回给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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