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何在,公平何在,权大于法

2018-12-31 11:38已围观

关于合法祖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一案,
问责,通州区区委书记曾赞荣,
举报,通州区原区长岳鹏
举报,新城基业原法人张洪,现法人赵铁成
事实和理由与经过,我于1958年出生至2009年拆迁前一直生活在通州区财神庙甲9号(原上香胡同儿5号,1985年危房原地翻建,原西门改为东门,门牌号改为财神庙甲9号)是我奶奶周宝贵1958购置,有1958年房屋所有证,房地产转移协议书,法院公证书为证,四至明确,宅基地面积为262.54平方米,系祖业产,三家共有,2002年由北京市国土资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为我办理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我们响应国家号召,私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后,但国家又賦予我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依法确定了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2009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对上营棚户区拆迁改造对我家实施拆迁,拆迁方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时拆迁方新城基业只对我家64.68平方米房屋进行了强制性评估补偿,,未对我合法的院落空地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评估补偿,为我的合法主权,中央法规政策己明确规定,对群众主权任何组织.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属于国家征用的必须予以补偿。通州区政府与新城基业公司为了满足私欲产生邪念黑心,剥夺我房屋院落宅基地使用权,拒绝宅基地使用权的区位补偿,故意用胁迫.欺诈手段克扣侵吞我祖业宅基地补偿款,篡改事实否定法律依据,我一直找政府找领导,但都是推诿扯皮,使问题近八年得不到解决。(在拆迁时,我己经把新城基业送达的评估报告22077号,22078号,1958年房产证,(字第叁参伍玖号)1958年房地产转移协议书,1958年河北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公证书(1958年签行)及管建军对评估有疑义(关于土地使用权没有纳入评估)字条提交到新城基业工作人员,结果拆你没商量,2010年8月26日通州区人民政府下达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通政强迁[2010]127号。依据新城基业送达的评估报告,评估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一1999),6.1.1,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6.7.6,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为了寻求法律公平正义,无奈我于2016年和2017年将案件起诉到通州区法院申诉,立案后通州区法院法官刘丹丹找到我的代理律师施压恐吓,不让律师给我提供法律依据,让律师劝我撤诉,可想而知没有进入实体审理输赢己成定局,通州区法院法官刘丹丹颠倒黑白竟违背办案和司法程序,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结果两次立案两次裁定驳回,称该案不归法院管,玩忽职守,乱作为,胡作为,抹杀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用权力维护少数贪污腐败分子,当事通州区政府与新城基业公司不择手段的克扣土地使用权补偿与通州区政府领导在拆迁补偿上有共同所取利益行为,从行政干预不予立案到 书记兼政司法到两次立案,两次裁定驳回说不归法院管,我不明白,同样的案例在山东归法院管在通州区为什么不归法院管???同样是历史遗留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登计的空地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说明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应将当事人合法亨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在山东省就给,为什么在通州区就不给,难道山东和通州区是两个司法机构还是与香港一样一国两制?还是这笔款项己有人冒领???还是百姓传说中的"灯下黑"?还是有谁充当他们的“保护伞”,致使我的重大损失有法不能依,从信法逼迫我走上了信访的道路,信访从2017年6月亲自上访递材料到邮寄材料到网上信访,材料至今石沉大海,在通州区人民检察信院访时工作人员杜某某说只管登记不管解决问题,说宪法不适合诉讼中使用,请问宪法是我国的基本大法,如果说在诉讼中不能用那在什么地方用呀???天子脚下,朗朗乾坤,就没有我们普通百姓讲理申冤的地方,难道那些部门如同需设,他们瞒天过海,以权压法,至今没有任何一家主管部门来了解答复我,而是利用公权力非警务介入到我家对我施压恐吓,我的合理合法要求一直被通州区政府与新城基业公司抗拒,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明确说明1982年以前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上老宅基地区位补偿),无奈我于2017年12月30日又在网上信访,经查询受理单位为通州区国资公司,我在18年1月6日主动找到国资公司,当时接待我的工作人员是新城基业开发部的沈海明、郭洪松,他们说让我在家等着,在等期间我多次给他们打电话不是没人接就是工作人员不在,于是我于18年3月5日又亲自找到新城基业,是沈海明接待的,他们振振有词,政府定的政策我们办事人员无法改变,地方政策成了金科玉律,其权威似乎超越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谈话中沈透露出以前信访材料也是他们受理的,我给市长写的信他们也收到了,可新城基业一直没给我书面答复也没联系过我,新城基业公司(国资公司)成了坑害群众的代理公司,√导致我重复信访至今无果,新城基业欺骗上级组织、欺骗党、欺骗领导,给维权人与政府之间造成、激化矛盾,他们的行为是想架空党中央吗?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极太损失和伤害,(有录音为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227号第十二条己经能够确定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款项在通州区政府,通州区政府原区长责任人岳鹏,新城基业公司原法人张洪,现法人赵铁成,截留.侵吞我的合法祖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请问我的宅基地补偿款哪去了???……他们己形成一个庞大的网络,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干预司法,造成冤假错案己构成犯罪。在拆迁过程中,不顾老百姓的民生意愿,不讲求法制情理,不考虑党和政府的形象,而对普通百姓实行暴力拆迁,不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给人民群众的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失,也给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如果说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合法财产得不到依法保护,我们政府从何谈起依法拆迁?首先他们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他们利用手中权力难道不是拿法律开完笑吗?如果合法的财产不能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得到市场价的补偿,国务院的政令岂不是某些地方官员权力之下的一张废纸?新城基业公司扬言国家信访局有人,告也没用,至使我一直以来信访无果,望中央彻查,我是残疾人,我爱人有严重的心赃病,四个搭桥,八个支架,三级高血压是高危人群,一个重度残疾家庭生活十分贫寒,现状非常痛苦难忍,无奈请有关部门关注民生,为百姓攻关克难,按照政策足额补足补齐克扣我的祖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用法律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和主权,维护老百姓的生存权益。诉求,依法依规给予合法祖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诉求人:管建军。代理人(管建军之妻)齐玉兰。身份证110223196111281887.电话:18910760275,住址,砖场南里18号楼2单元2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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