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灾难胜是灾难

2018-12-31 01:42已围观

本人:李玉华,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电话18299828177与微信同号。 br

请版主不要拴掉我,我为此贴负责任。

我(李玉华)的儿子,于2017年1月29日下午,与本村青年何全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我乡乡村公路相对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事后由四川省蓬溪县公安局文井派出所民警,处理事故现场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方够成交通肇事罪,我方有异议,提起诉讼。

四川省蓬溪县法院受理后,方案很快出来,先判后审,刑事部份必须判刑,民事赔付不允许两次赔付,法院拒不执行被告人父母的房产,因不是被告人的产权,因此,使这案子增加了恶劣性。被告人的母亲我只有跪在了四川省蓬溪县党委的门前,审请作笔录,留证据。

随即,蓬溪县法院于2018年4月4日将被告人逮捕至2018年9月12日,这一期间既不取保,也不宣判,违法关押。在我多方维权的情况下,终于在2018年9月13日,获得了枉法判决书。

本案随即又走上了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生涯。

本案通过一审、二审四次公开审理事实泘出水面。一审、二审法庭调查如下:

①我儿子的酒精检测报告为:乙醇含量为91㎎/100m1;94㎎/100m1;且从视屏发现对采血过程使用酒精。送检时间是:第一次是9天以后,第二次是18天以后。办案程序均是违法,但蓬溪县法院包庇违法,枉法裁判。

② 派出所民警现场堪验出对方酒后驾驶,并与我方家属一起当面记录在档的,也有老百姓在场看得很清楚的。出乎意料的是法庭出示的鉴验报告为没有乙醇,从鉴定报告单看,内容不完整,有瑕疵。且鉴定标准没有使用国家强制标准,不俱法律效力。法院不应该采信,但蓬溪县法院采信了,也就是包庇了制造伪证犯罪。蓬溪县法院枉法裁判,不移交刑事案件。真正犯罪的人消遥法外。对于乙醇生化鉴定,摸不着,看不见,留不住,公安鉴定有就有,没有就没有,证据是他们在出,老百姓是一点办法都没有的。

③事故现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笔录显示,与公安现场堪验不相符,说明事故现场被破坏。是谁破坏的,两车相撞的碎片在什么位置,撞后的车在什么位置,人躺在什么位置,血流在什么位置,两车相撞的痕迹在什么位置,不清楚,且两车也没有做安全性能检测,公安就作出事故认定,纯粹是不公正的。

④法庭调查显示,由公诉人出示,此次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所持的交通警察资格证书是复印件,是白纸,没有原件,复印件是2016年出的证。从2018年2月8日第一次开庭一直到2018年12月18日前都是出示的复印件。那么说明民警不俱交通警察的资格,没经过培训合格,不能处理交通事故,本次事故责任认定是违法行为,应当加以追责,得重新来认定事故责任方显公平。

⑤在2018年12月19的法庭调查中,第四次开庭,检方突然出示一份“交通警察资格证书”的彩色扫描件,页面崭新,且有四川省蓬溪县公安局交警队的公章,时间是2016年出的证。那么说明是有原件的,才能进行扫描,请问,经过三次公开审理,时经10个月都是复印件,是白纸,没有原件的,这原件又是从哪里快快的来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本身就是假证,用来应付这场官司,不敢出示正本。二种情况就是刚刚补办出来的新证,故页面崭新,默香味都还在,又怎么敢出示在法庭。”如果当庭发现,公安这样补证,且不成为千古笑丙。故出示彩色扫描件,忽悠老百姓。

⑥ 法庭调查中发现,对方当时人受伤后的精神意识,在卷中发现从公安,医生,当时人本人的笔录中体现相互矛盾,相互包庇,当庭质疑重伤是假。

⑦根据蓬溪县法院判决书第20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对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致我方受伤,致他受伤,违法吗,负刑事责任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追究 他,就算受伤,也应该给予刑事处份或说明情况,才能章显法律的公平,才能体现施法的公正。判决书一字不提,是什么情况。

综上,庭审事实和证据均属实,公安办案程序违法违规,司法鉴定所出伪证,公安补充交警资格证书存疑,现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四川省蓬溪县法院依然枉法裁判,判被告人10个月的有期徒刑。这是一起罕见的他们自己立案,自己起诉的刑事案件。

亲爱的同胞们,四川省蓬溪县公安局补证“交通警察资格证书”存疑,在这里我

呼吁一下,请帮我呐喊一下,我声音太小,“请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采信此证,此证存疑”。并希望能有正义之士或新闻媒体对2018年12月19日的彩色扫描件“交通警察资格证书”进行采访。

目前,本案正在四川省遂宁市中院审理之中,我想结局不会很乐观,请大家试目以待,我会继续茫茫维权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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