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尔山市五岔沟林业局强抢百姓土地到底谁来管?

2018-12-28 20:41已围观

内蒙古阿尔山市五岔沟林业局强抢百姓土地到底谁来管?

控告人: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五岔沟镇广大受害村民
代表人:姜凤义,身份证号:152224196812187557
宝 华,身份证号:152201197005015521
刘淑芝,身份证号:152221196207243064
赵宏影,身份证号:152221196604040826
袁 颖,身份证号:152202196302101022
韩桂春,身份证号:152202197207101045
联系电话:13314827097(宝华)
被控告人:兴安盟五岔沟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控告第三人:五岔沟林业局蒙森公司,承包人:邓林
控告请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控告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23、37、38、39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六、十五条规定,追究被控告人漠视侵害控告人合法利益,纵容第三人非法霸占控告人1000多亩耕地,毁坏控告人树苗,严重侵害控告人合法利益的侵权法律责任及应对控告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请中央政府上级职能部门领导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护控告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下,查明被控告人第三人不法真相,严肃对其处理迅速落实处理解决为盼。
事实及理由
控告人合法耕种经营的1000多亩耕地于2009年5月被五岔沟林业局蒙森公司承包人邓林非法霸占,据为已为,该土地种植的树苗被其毁坏,致使控告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有证据)。
更有甚者,第三人邓林依仗五岔沟林业局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保护伞,有恃无恐,伙同明水林场场长海银桩带着明水林场扑火队与五岔沟森林公安局局长白会发及数十名警察对控告人威胁恐吓,抢走我们照相机,在无任何合法手续下将控告人抓到阿尔山看守所非法关押拘留,严重违反宪法三十七条规定,后直接在被非法霸占的土地上开荒,种树,放牧,打草,开沙场,改河道,挖渔塘,严重破坏,毁坏土地,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导致控告人被其剥夺合法耕种经营该土地权利,致使控告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控告人认为,第三人邓林依仗被控告人,伙同其他部门,有恃无恐,非法霸占控告人1000多亩土地,并故意破坏,毁坏土地,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嫌侵占土地毁坏违法犯罪,依法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职能部门的五岔沟林业公安局及阿尔山市公安局助纣为虐先后三次非法关押拘留控告人,践踏控告人人权,依据刑法397条及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控告人对其违法行为提出控告。
控告人提供的大量证据足以指认上述事实,(附照片证据),但五岔沟林业局五林发(2009)153号关于明水镇韩桂春等人上访事项调查结果的报告及五林发(2014)93号关于宝华等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却违背事实为第三人侵占控告人1000多亩土地的不法行为掩盖真相,为其推卸责任,以信访人要求追究邓林违法行为的问题应由司法部门进行申诉,推卸其应对案承担的协调处理责任,控告人不服,依据信访条例第40条、41条、43条规定,控告人要求上述单位履行协调落实处理解决职责。
请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在重事实,重证据,依法保护受害控告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引起重视,严肃查处,指令下级政府部门迅速落实处理对非法侵占控告人土地,毁坏树苗毁坏土地的第三人邓林从严从重依法惩处,承担对控告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护控告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受到法律保护。
此致
附证据
控告人:
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五岔沟镇广大受害村民
2018年12月28日

内蒙古阿尔山市五岔沟林业局强抢百姓土地到底谁来管?


内蒙古阿尔山市五岔沟林业局强抢百姓土地到底谁来管?

搜索

广告位
广告位

标签云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