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假章泛滥,印章乱象考验法律文书的效力!!
南昌:假章泛滥,印章乱象考验法律文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昌市监察委派驻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监察室:
南昌市监察委派驻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监察室:
本文通告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独任审判员:
本文通告全国人大法工委:
本文通告并请求全球华人、华裔监督:
本文通告美国驻华大使馆并呈美国国务院勋鉴:
本文通告美国驻华大使馆并呈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勋鉴:
本文通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本文通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本文通告肯尼迪人权中心:
一、国徽的图案由几部分组成,分别象征什么?
国徽图案内以国旗上的金色五星和天安门为主要内容。五星象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全国人民的大团结;天安门象征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源地,与在此宣告诞生的新中国。以革命的红色作为天空,象征无数先烈的流血牺牲。底下正中为一个完整的齿轮,两旁饰以稻麦,象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以通过齿轮中心的大红丝结象征全国人民空前巩固团结在中国工人阶级的周围。就这样,以五种简单实物的形象,藉红色丝结的联系,组成一个新中国的国徽。
二、假的真不了
1、我发现加盖在《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赣7101行初1130号}上的国徽图案印章,没大红丝结,这枚法院印章对应的实物印章是假的!为了看得更清楚,我使用了放大镜。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的《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补正材料通知书》上面也是这枚假印章加盖出的印章。
2、我起诉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非法强拆行政赔偿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我明确发现了五枚假电子印章、六枚真电子印章,两份假公文、两枚实物公章加盖出的印章(按照公章专人专管的制度,我找到办公室主任黄伟,即:公章专管人说:“我以后会告诉你这两枚公章是否是我亲手加盖的。”)
3、五枚假电子印章、六枚真电子印章的区别在于:重叠逆光拍照,真印章比假印章多出一个月牙!
4、立案庭书记员胡黄刚说以上电子印章之所以会出现大小差异,是由于相机分辨力造成的,这种辩词明确不成立,因为:如果相机分辨力真的会造成电子签章放大或缩小,也必定是整体放大或缩小,不会局部放大或缩小,假的电子签章少出一个月牙,明确属于局部缩小!
5、备注:现在我判断,五枚假电子印章、六枚真电子印章应该是分别通过二个电子印章生成器软件下载、制作的,故此会有以上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四条,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由此可见,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唯一的,以上两组电子印章有明显、明确的大小差异,说明其中一组电子印章一定是假冒的!
6、此前,我发表了《又见假公章和假文书,法院沦为哄人、唬人之所!》、《国殇:假文书泛滥让法律的功效尽失!(简写篇)》、《此致南铁法院监察室的举报信及转交报告!》、《南昌法院:重叠逆光拍照,假印章比真印章多出一个月牙!》、《悲哀:生效快一年,监察法没得到落实!》、《监察室主任陈权辜负我的信任!》《监察室主任陈权辜负我的一片真心与真情!》等文章揭露、举报假章泛滥的情况。
三、宣读笔录
庭审期间,审判长宣读了一份2018年12月12日审判长与书记员共同给我做的一份笔录,其内容是要求我对两条诉讼请求做出释明,我的释明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其具体的含义是被告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强拆了长巷村二组、下沙沟路、香江家具城及毗邻村庄、起凤路、董家窑路、佘山路、新货村等处的农房及其附属物,大大小小有十几个村庄的农房被强拆了。其中强拆我的邻居胡名权家的农房与我家更是关联性紧密:强拆他家时顺带强拆我家及我单位建筑物及附属物。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的顺带强拆行为违法,其具体的含义是被告在2018年3月强拆我的邻居胡名权家的农房时,趁机、顺带强拆了我单位(省一建公司)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被告对我家的后窗进行了顺带强拆,被告以挖掘机抓斗为工具,运输了大量的房屋拆迁垃圾倒进围墙内,堆了二层楼那么高,完全埋没了我家的后窗。如果我的抗争反应不强烈、维权能力不强大,被告就将变本加厉,彻底强拆我居住的整栋大楼。
四、书记员张玉茹故意枉法
1、{(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2018)赣7101行初1131号}、{(2018)赣7101行初1132号}三案合并审理一案的开庭于2018年12月19日下午进行,被告无一负责人、工作人员出庭,两名被委托的律师只有一名律师出庭。而且,这名律师(程子怡、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没有向法院提交足以证明其身份的、完整的证明材料: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都没有向法院提供。提供了律师证的复印件、三份委托书的原件。我怀疑所谓的律师程子怡实际是被告的在编工作人员。
2、开庭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左右,书记员故意枉法、故意懈怠,开庭笔录全文只有三页,而且行距很大,全文三百字左右,真正涉及开庭情况的文字约二百多字,而且记叙含糊不清,特别是双方提交了多少书证、书证的内容及证明事项是什么?对方对其证明事项是否认可,她都没记录,连双方质证的提要都没有。原告、被告代理人、审判长说了那么多话,她几乎全没记录,她当然不是在打瞌睡,而是故意而为之,因为,其中至少有三处故意错误:
(1)、审判长问原告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说愿意。审判长问被告是否愿意调解,被告委托人(程子怡、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原话是:“没有相关授权。”,但书记员张玉茹却篡改为:“原告的诉请不合理,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拒绝调解。”
(2)、主审问:“不再开庭宣判,裁判文书直接邮寄送达,原、被告是否同意?”原告、被告:“同意。”
审判长问:“不再开庭宣判,裁判文书直接邮寄送达,原、被告是否同意?”原告、被告:“同意。”
审判长根本就没问过此话,原告、被告也根本没有就此答话,书记员张玉茹纯属无中生有地编造!
(3)、开庭笔录上写:法官助理xx参加了开庭。法官助理xx事实上从头到尾都没有出庭。书记员张玉茹纯属无中生有地编造!
备注:审判长敲响开庭法锤之前,审判长向我送达了一份《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其中写:“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剑平与被告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行政赔偿一案,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xxx、x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xx担任法官助理,张玉茹担任书记员。”
以上三处错误我在审阅时亲笔标注、说明并捺了手印。
(4)、按照《一审行政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书记员张玉茹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应诉通知书》、《举证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但是,书记员张玉茹迟到、没有履行以上工作。
4、按照《一审行政案件庭审操作规程》,审判长没有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没有介绍审判人员及书记员。
5、综上,我认定、指证、指控书记员张玉茹被被告阵营中的核心人物收买了。
五、被告缺席开庭
1、综述
根据以下行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条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相应工作人员应当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被告代理人说:“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开会,故不能出庭,而且,我不能提交其不能出庭的书面说明。”
我认为:审判长在开庭前没有电话联系并督促被告的正职、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并说明不利后果,审判长有懈怠之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相关应当出庭的人员全部缺席、被告持有并理应提交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全部拒绝提交,由此造成“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目标落空,致使行政审判应该产生的惩罚、威慑、教育等社会效益落空。(以下有省略)
六、我不同意开庭
1、经我开庭前发表文章、亲自打电话要求,第一小审判庭的门口、室内旁以一个三角支架上搁一个小型摄像机满足了我对录音录像的要求。
2、我走进第一小审判庭时,里面只有一个男的人民陪审员,我抬头看了一圈,说:“怎么没有录音录像设备?”他指着三角支架上搁的小型摄像机说:“那就是。”我说:“怎么没有录音设备。”他说:“摄像机本身就具备录音功能。”
3、我们坐等七、八分钟,审判长穿法官袍进入,书记员张玉如进入,另一个女陪审员进入,但直到开庭结束,助理法官某某(行内称主审法官或承办人)也没露面。
备注:根据开庭前几分钟主审法官送达给我的《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其中写:“某某担任法官助理”。该通知书有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的电子签章,落款时间是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开庭前一天)。请问:助理法官某某何故不正常参加开庭?主审法官不出庭,他何以帮助审判长判决?!
4、我对律师的真实身份、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只有以上四个字,没有进一步说明)、被告无一个在编公职人员出庭均表示抗议,明确说不能开庭,律师说:“缺席审判都可以,有什么不可以的?”我当时被她蒙住了,没来得及再表示异议,审判长已经敲响了法槌并强行宣布:“现在开庭。”。事后我查明:民事审判,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缺席审判,但行政审判不可以,相关法律条文写得很清楚、明确。
5、根据行诉法第34、67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根据行诉法第6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被告通过规避出庭和规避举证,导致以上二条法律条文确定的目标无法实现,而这些目标具有公益性、正义性、善良性和普惠性。
7、综合以上、全部的情况,我至今认为,存在这么多非常情况和不良恶果,以下开庭无效,如果据此判决,我将上诉并请求发回重审。不过,开庭情况,可供参考。
七、原告提问
庭审期间,我向被告代理人提问多个,这些问题,正是我最为关心的问题,以其重要性为序,分别如下:
1、被告强拆了十几个村庄,如今资金链断了,烂尾了,三年半有余,被告打算怎么善后?
2、是否有超级权贵或其亲属、家属强迫被告非法、私自征收土地并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
3、我刚才指证、指控被告伪造拆迁档案、伪造拆迁协议(指甲方为农民、乙方为被告及长巷村村委会的征收协议)、伪造(法院)公文、伪造(法院)印章,被告是否承认?
4、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或其综合工程三处、南昌市东湖区房管局是否有过规范性的文件、委托书或命令、协议书之类,要求被告对十几个村庄及省一建公司在下沙沟路的建筑物、附属物进行征收、强拆?
5、区政府、区商务局是否有过规范性的文件、委托书或命令、协议书之类,要求被告对十几个村庄及省一建公司在下沙沟路的建筑物、附属物进行征收、强拆?
6、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有过规范性的文件、委托书或命令、协议书之类,要求被告对十几个村庄及省一建公司在下沙沟路的建筑物、附属物进行征收、强拆?
7、2018年7月30日下午,被告负责人黄际财主任当众说:“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向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下达收储某块土地的指令,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及其长巷村下达收储通知,长巷村公示、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取得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后,将集体土地转变成国有土地后,才开始征收、拆迁工作。”请问:市国土资源局指令原稿和其它书证在哪?请出示。
8、我的邻居胡名权家的农房是被告自备挖掘机拆除的,还是被告请没有建筑企业资质的野鸡工程队实施的?协议书在哪里?
9、被告对我诉请的赔偿项目、构成及数额是否认可?
备注:被告代理人对以上问题的回答全部诸如此类:不知道(你去问被告负责人)、不清楚、拒绝回答、没有关联性、答复同上。
10、2018年7月30日下午,被告负责人黄际财主任当众扬言,要拖一车泥巴倒在我家门口,此时,审判长打断我说:“人家只是说说而已,又没实施!”我说:“叫花子门口都有三尺硬土!”后面的话咽了回去。
八、被告代理人提问
庭审期间,被告代理人向我提问多个,这些问题,正是她最为关心的问题,以其重要性为序,分别如下:
1、胡名权家或其他农户是否已经委托你进行维权、诉讼?(备注:我说:“没有。”)
2、你只提供了电费发票,不能证明你是所居房屋的所有权人,也许你是租用人?
(备注:{(2018)赣7101行初1132号}的证据8(附件7)为:我的最新(2018年8月)的缴纳电费的发票,上面加盖的公章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发票专用章,上面记载的客户名称为黄剑平,上面记载的客户号为0102515860,上面记载的用电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此项证据证明以上门牌号码即为我家的住址,至今,我家在该住址居住了十六年,2002年搬过来居住时,水表尚未分户,电表已分户,水电费由省一建公司派专人每两个月收取一次,期间,有人怀疑我家电表是老牌电表,有问题,在未征求我的意见的情况下,三次更换新电表,因为电表用电量三次从零开始计费。2009年省一建公司改制前,水表、电表改装分户,住户名单由省一建公司上报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水电费从此由住户自己去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收费窗口缴纳。由于没有房改,我对以上门牌号码的房产拥有使用权,被告代理人怀疑我是租赁的,租赁的话,房东不可能会同意以我的姓名登记。被告在三份答辩状中均已认可我的住址,代理人却又就此质疑。退一万步,既使是租赁的,住户同样具有居住权,同样侵犯了承租户的居住权、侵犯了出租户的财产权,承租户和出租户都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他们可以单独起诉被告,也可以共同起诉被告。)
(备注:00、根据以下行诉法第12条第1项,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被告代理人认为我不具备强拆之诉和顺带强拆之诉的主体资格,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我反驳:被告侵犯了我的居住权、相邻权,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参照民法通则,只要原告有权益受损,被告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就有维权、索赔的权利,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就是适格的被告。)
3、被告代理人问:顺带强拆发生在2018年3月5日至15日,《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9日,为什么过了一个多月才去找被告?
我说:“当时我连长巷村村委会在哪办公都不知道,经多方打听才知道。其二,他们的胳膊粗,我的胳膊细,我担心去早了,他们连理都不理我,我发表文章后,2018年3月26日,长巷村二组组长胡玮娜(女)以其号码为18079107739的手机号码打来电话要求删帖,次日向我送达《受理通知书》。”所以,实际只过了十一天,我就去找他们了,总之,我得等网上的舆论起来,我担心他们会仗势欺人,他们也都不是善良之辈,为了防止出现意外人身伤害事件,为保周全,先得先壮壮胆。
九、被告质证情况
被告代理人对我提交的38份书证进行了当庭质证(对照手机中的照片),38份书证中有33份是现场照片,她对33份现场照片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照片中的现状是否是被告造成的有异议,对剩余5份书证的证明事项有异议。
十、因果关系及现场挖掘机的唯一性
我在反驳时特别强调:没有被告强拆农房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顺带强拆我单位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行为,所以,被告的强拆行为与顺带强拆行为与我家的权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牛气冲天,在强拆农房时,为了侵占围墙内的土地,寻衅滋事、顺带强拆邻居单位的建筑,并施放烟雾弹,转移视线,嫁祸于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假如被告(行政机关)故意有证不举,导致事实不清,被告(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被告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其违法、犯罪行为与我家的权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过错与因果关系足以支持我向其维权、索赔。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顺带强拆的行为确实是某不具备拆迁资质的野鸡工程队的擅自行动,被告可以赔偿原告后,再扣留其工程款折抵,或以其他合法的渠道和方式索赔。被告如果认为长巷村村委会也参与了,长巷村村委会也有赔偿原告的一定责任,可在赔付完毕,以顶头上级的名义责令其出资,或扣留其某一款项。
1、围墙是那种很大、很长的红岩石砌成的,除挖掘机一般的工具不能挖倒它三十米。2、房屋拆迁垃圾是边角很锋锐、形状不一的块状物,除借助挖掘机抓斗一般的工具根本不能将几十立方米的房屋拆迁垃圾倒进我方围墙内、堆了两层楼那么高。3、不借助挖掘机的钻头(直径半尺),一般的工具根本不能将木窗侧面、钉入榫头的钢筋挤出来。 4、现场只有一台挖掘机,这台挖掘机是被告自备的或被告请来的,即:这台肇事的挖掘机与被告之间存在紧密关系,这种紧密关系足以支持我向被告索赔。
我总结说:“我只要证明照片中的现状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了,不需要证明照片中的现状是否是被告直接实施、造成的。”
十一、原告质证
法院在开庭前向我送达了被告提供的五张现场照片(备注:开庭前几分钟审判长说:“上次少拿了一张给你。”他递过来,我接收了第五张现场照片。)它们全是我家卧室正面的照片,我对这五张现场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事项完全不认可,因为这五张现场照片全是我家卧室正面的照片,长巷村二组组长胡玮娜和梁春(组干部)均对我家卧室的正面、室内、背面、邻居胡名权家及其邻居(两家均为长巷村二组管辖)的原址进行了至少三次的、当我面进行的手机拍照,被告只提供正面的照片,不提供其他照片,足见被告不诚实、不厚道、很缺德,所以,这五张我家卧室正面的照片不能证明“所诉房屋至今完好无损”。
十二、简易程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审判长敲响法槌前,审判长传递一份文书给我,该文书有一些选择题,我记得其中包含以下选择题:(1)、你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你是否确认对方代理人的身份?(3)、你是否收到《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开庭传票》等文书?
对方代理人程子怡和我均选择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我选择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因如下:
(1)、陪审员又称人民陪审员。陪审员不属于法院编制,不从法院领取工资,陪审员也不需要考取司法资格。现在的陪审员是由群众组织推荐,法院认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工会、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商联、民主党派都有人在法院担任陪审员。医学会、药学会、金融会计学会等学术团体也有人在法院担任陪审员。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请各行业的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观照以上情况可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很差,免疫能力很差,在已取得法官任职资格的法官都常常经不住拉拢、胁迫的情况下,两名自卫能力差、只拿来往交通费作为报酬的人民陪审员组合进入合议庭,只会沦落为强势被告的木偶,对公正审判有百害无一利,所以,我选择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籍此将其踢出合议庭。
(2)、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就因为只拿来往交通费作为报酬支付给入围的医学专家,导致医学专家集体拒绝参加鉴定,于是,该办弄一群假冒医学专家参加听证会,然后制作一份只有该办印章、没有一个医学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或署名的假鉴定书给我,导致我父亲的医疗纠纷案至今很纠结,该办同意归还二千元预交鉴定费,但要求我书面承诺放弃对县医院的追究,我拒绝了!从此,我对那些漏洞百出的、伪善的恶法充满了憎恨。
(3)、请几个报社的记者来当陪审员,或者请几个报社的记者来旁听并采访,比请那些稻草人(备注:这是一个比喻,不是有意骂人,别理解错了)的效果强万倍。
(4)、被告弄二个自己人冒充陪审员,这种事情对被告而言轻而易举。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审判规则,官司不用打,原告就输定了。
十三、撒谎、撒赖与欺骗
1、2018年12月12日上午,应我的请求,审判长某某查看分装在三个档案袋中的二个档案袋中案卷发现,{(2018)赣7101行初1131号}和{(2018)赣7101行初1132号}的答辩状均附有四张彩照,这四张均为我家住房的二间之一的正面照片,正面未遭到顺带强拆及其破环,后窗遭到了顺带强拆及其破环,被告只向法院提交正面照片,足见被告缺乏诚信和良知。
审判长某某说:“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就表示被告提交了证据。”
我说:“那怎么行呢,被告提供的答辩状的正本和副本必须是同一的规格,否则,合议庭必须责令被告纠正。”
经再三争取,审判长某某抽了四张彩照给我。(大概几十分钟之后,我折回,说:“您给看看:第三份档案袋中被告是否随答辩状提供了书证。”审判长某某从桌上拿起一个档案袋,打开,抽出里面的全部材料翻看,然后,脸色骤变,赶紧塞进去了,我说:“给我看看。”审判长某某说:“没有了,被告说过,不再提供证据,如有,我把话撂这,你可以拒绝质证。”我察觉应该有异,所以,我又二次请求查看,再次遭坚拒。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拒绝背黑锅
(1)、2018年9月28日、11月5日、11月20日,省长信箱、市长信箱分别将我的三封信转送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其主要诉求都是询问该局于2015年可曾命令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下沙购、香江家具城地块,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针对第二封信向江西信访信息系统上传了一段无署名、无公章、无日期的回复,其中写:
黄剑平:您好,您在江西信访网投诉编号(36002018092806091578387)收悉。现将意见回复如下:一、该信访件中所涉下沙沟旧城改造地块已列入2015年度南昌市旧改范围。该宗地已完成土地报批手续,2015年5月我中心与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长巷村村委会签订了《南昌市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洪土储征〔2015〕20号),征地面积55.993亩,截止目前我中心已支付该协议约定的征地补偿费1231.846万元给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长巷村村委会,征地补偿费已全部拨付到位。
(2)、假如以上答复成立,收储单价为22万元一亩,一亩土地上至少有十户农房以上,我曾看到:光胡名权一家的房屋与装修的补偿价款就逾一百万元,仅此一项,每亩至少亏损一百万元,五十六亩就得亏损五千六百万元。
(备注:胡名权一家的房屋有一千平方米以上,过渡费8元每平方米,至今43个月,理应支付34.40万元。)
(3)、过渡费8元每平方米,每户按400平方米计算, 每户每月得支付3200元,10户需支付32000元,五十六亩每月得支付179.20万元每月,从2015年5月至今有43个月,总共得支付7705.60万元。
(4)、以上各项相抵扣,长巷村村委会至少亏损1.2亿元以上,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1231.846万元连塞牙缝都不够,而且,这种亏损正在加大、加速,资金链已经断了,过渡费由原先的一月一发改为二月一发,现在改为一季一发。
(5)、我在网上曾经看到,同区域的收储价为五十六万元每亩,我怀疑有一伙人依仗某超级权贵的权势克扣、倒卖并从中渔利。
{备注:根据《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5、15条,区政府一律没有决定收储的权力;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不得强行收储土地,必须土地使用权人主动请求收购;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储备方案必须报市土地储备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我判断: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长巷村之间的收购属于双方之间的私自交易。}
(以下有省略)
二十四、不需要进行考察现场并制作现场笔录
1、庭审结束后,天色已经暗了,我问审判长是否进行考察现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审判长某某说:“不需要,因为被告提供了你家的正面照片,你自己提供了室内、背面、农房原址、香江家具城原址等三十三张照片,被告代理人对这些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他的这句话让我的忧虑减轻不少。)
2、庭审结束,我正在审阅庭审笔录时,审判长进来并笑盈盈地说:“被告同意调解,帮你修复窗户、清理倒进围墙内的拆迁杂物,你看可以吗?”
我说:“太少了,您让他报一个(赔偿)最高价,我会尽量妥协、让步。”
审判长说:“你别想他赔得太多。”说完,离去。(以下有省略)
二十八、被告很矫情
1、恳请被告及其利害关系人不要利用自身的人脉、权势、资源,明里暗里地碰瓷,阻止、陷害并报复我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2、《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第3页中有这么一段话:
“综上所述:您作为被拆迁户,应自觉遵守市政府拆迁相关规定,尽早与动迁单位签订相关拆迁补偿协议。要求片区赔偿一事,建议您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3、根据我的个人经历、经验和积累,中国的法律条文和法院的运作制度均存在漏洞和伪善性,我基本不相信我国法律和法院是公正的、值得信赖的,详见我公开发表的《胸怀天下,引领世界走向繁荣昌盛!(第二稿)》、《刑诉法第197条和民诉法第152条成就了法治的虚幻》、《呈请全国人大修改刑诉法第197条和民诉法第152条》、《国士黄剑平提出设立全权国家监察机构的建议》等文章。
但是,我愿意赌一把,因为我国最高领导班子正在带领全国人民跑步进入法治时代,一个真正的法治时代,应该正在步履稳健、踏雪有痕地向我走来。
二十九、赔偿项目及其数额
[(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行政赔偿起诉状中的请求事项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修复所有受损的建筑及清走围墙内掩埋物二万五千元、工资二万一千元、上网费四千二百元、精神抚慰金二万元,以上小计七万零二百元。
对赔偿额的解释如下:
(1)、倒进围墙内的拆迁杂物约有五百立方米(长30米乘以宽3米乘以高5.5米等于505立方米,偷运期间摸黑挖走了不少),修复围墙(三十米)、车棚(二十五米)、两间水泥现浇房,修复受损窗户和墙体,概算费用约二万五千元。
(2)、被告极尽抵赖之能事,让我的维权工作艰苦卓绝。被告的强拆行为让我惊恐万状、惶惶不可终日、夙夜忧虑。被告的强拆行为让我无心找工作赚钱,无心打理生活,无心勾画我的未来蓝图。被告的行为是有人授意,具有报复性质,不是出于过失,所以,赔偿价款包含惩罚、压惊和精神抚慰的份额(二万元)。
(3)、事发至今10个多月了,我追踪写作并发表了78篇文章,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人民网是其官网,人民网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发表了其中的26篇文章。我发送电邮、微博、私信几十万封,熬夜210次(折合工资二万一千元),上网费按每次20元计算,210次共四千二百元。(第二次提交行政赔偿起诉状的时间是2018年10月中旬,等于实际少算了三个月的损失。)
(4)、以上小计七万零二百元。
三十、幻想
被告至今幻想再伪造一份判决书让书记员张玉茹送达我、打发我。
我对书记员张玉茹的举报、对假印章的揭露将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所以,这种侥幸的想法纯属痴心妄想,不可能再实现。
三十一、诉请
综上所列举的职业操守、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请求南昌市监察委派驻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监察室或南昌市监察委派驻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监察室根据《监察法》并参照《信访条例》出具《受理通知书》给我,《受理通知书》中必须载明对本举报信的承诺办结期限、书面回复的期限和对本举报信的最长办结及书面答复的期限。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8879166394、hao13027241181@163.com、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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