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温杰、董靓、刘岩是如何帮债务人逃避债务的?

2018-12-25 18:25已围观

法官大人违法判案,以权代法
一、事情经过:1、2014年12月29日祁云、徐朝霞跟金某某借款1350万元,用于她们二人做业务用,金某某在打款之前与祁云签订了正式的亲笔签字的借款合同,于2014年12月29日金某某按照合同指定的账号打入了祁云、徐朝霞的借款1350万元,金某某履行合同完毕。
2、徐朝霞、祁云借款用于增资的业务是徐朝霞通过《联合资讯》
广告联系的业务,徐朝霞联系业务后让祁云办理了增资公司的工商及银行等所有的业务手续,二人分工合作业务流程,在她们做业务过程中二人被骗,此刑事案件中最终造成损失135万元被王斌挥霍。
二、可恶的判决中:1、王斌刑事判决中,因王斌挥霍135万元,刑事判决中将金某某、祁云、徐朝霞同时列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让金某某去跟王斌去追偿130万元的损失。老百姓都明白的道理:谁借钱谁还款。判决中竟然有这么大的权利将徐朝霞、祁云二人应偿还金某某的债务130多万元硬生生转嫁给被判刑12年半且没有一点偿还能力的王斌身上,为借款人徐朝霞、祁云逃脱债务。
2、金某某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民间借贷事项,在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祁云在公安局的笔录证言中都明确表述:祁云、徐朝霞各出资25万元,祁云向金某某借款1350万元。判决出现了,在有真实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打款记录、祁云在公安局的证言、刑事判决中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的证据下。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温杰竟然在判决书中说:原告金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与徐朝霞、祁云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连借款人自认的借贷关系,法官温杰竟然以金某某是刑事被害人为借口,以一句借款依据不足否认了借贷事实,进而帮着借款人逃脱债务。
3、金某某上诉到中院,开庭时,徐朝霞、祁云的律师各种狡辩,
为了逃脱债务,编造合伙,中院刘岩问二被告律师所谓三人合伙关系有证据吗?二被告律师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合伙关系。可是最终刘岩在没有合伙关系的证据的情况下,又是以刑事判决中金某某是刑事被害人为借口,认为金某某被刑事判决认定为刑事被害人就是跟祁云、徐朝霞之间是合伙关系,进而否认了三者借贷关系。这是错误的法律观点。现在刑事判决中明确金某某和二被告是借贷关系,同一法院的民事判决中又说三者之间不是借贷关系,同一法院出现完全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通过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就把金某某向债务人徐朝霞、祁云主张债权的权利给转移了,严肃的判决书中竟玩起了捉迷藏猜字的游戏。
4、金某某到唐山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院明确观点:刑事
追赃程序不能充分救济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刑法与民法不能互相代替。董靓竟然如出一辙的出现了金某某跟二人不是借贷关系的言论,董靓与金某某电话中说刑事判决把你列为被害人了你就是跟她们是合伙关系,在借款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经过唐山市路南区公安局、检察院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得出的法律事实。最后非给金某某安个叫:假借款真合伙。为什么确凿的证据在这摆着,非要给金某某安个没有依据、莫须有的罪名?董靓大人您是真高啊,您还有什么罪名可以给金某某安上啊???
三、这个案件从民事诉讼一开始明显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操纵案件的判决,温杰、刘岩、董靓三人可以帮助债务人不还债权人的债务,把债务帮着转移给王斌可以捏造事实,寻找各种借口,一个不行再找其他借口,千方百计保护债务人,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为了给金某某变成跟她们二人是合伙关系,三位大人绞尽脑汁啊。在证据确凿的事实情况下就可以以一句证据不足,含糊其辞的口语做出判决。
四、一个正常的简单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在所有证据完整的情况下经过法官们的不合法判决,判决结果是:借款人徐朝霞、祁云没有任何损失,还从诈骗犯手中得到了1.5万元的好处,损失的140多万元全部由金某某承担。三位法官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均利用手中的权利在民事判决书将刑法代替了民法,玩起了圈套,将祁云、徐朝霞的民法中应承担的责任用刑法中王斌来代替,明显不符合最高法院的判决规则。三位不是不懂最高法院的判决规则,而是利用手中权利为借款人逃脱债务,说明背后人的干预法院判决的力度比较大。
五、三位法官不是不懂最高法院的判决规则,而是利用手中权利为借款人逃脱债务,故意以借款依据不足这样没有依据,含糊其辞的说法来否认借款关系,请问三位这样的判决良心上过得去吗?黑的能通过变变变就可以变成白的吗?事实胜于雄辩!!!
六、这个案子没完,金某某直接上到高院也要把这个事情说清楚,让这两个不要脸的家伙(祁云、徐朝霞)和三位大人认清一个事实:黑的永远变不了白的,老天会惩罚他们的。祁云在接到法院传票为了逃避债务立马办理离婚手续,徐朝霞也得到老天的惩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违背做人的道德是要遭天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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