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易贷案终审宣判:实控人获刑7年半 投资人损失8千万余元
12月24日消息,近日,江苏P2P平台阳光易贷非法吸存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实控人及法人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另有7人分别获刑1至3年不等。据了解,阳光易贷至案发,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6亿余元,实际吸收存款本金1.55亿余元,偿付本息7749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8344万余元。
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时英、刘克军、黄英华、韩昌付、张圆月、沈建蓉、金晨、周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7)苏0412刑初15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金晨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法院于当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同年11月12日,法院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7、8月份,被告人时英纠集刘克军、黄英华、韩昌付、何军(另案处理)等人合谋,设立公司并通过加盟“阳光易贷”P2P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从事资金拆借业务从中牟利,并对各人职责进行分工,后至“阳光易贷”P2P平台进行考察。考察归来后,被告人时英、刘克军、黄英华、韩昌付、何军等人以股东身份,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1幢12A01、12A02、12A03、12A04等地设立常州天与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又先后成立江苏与时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春之蕊苗木有限公司、江苏春韵江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点时成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顺时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自2012年11月以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上述公司为载体,纠集被告人沈建蓉、张圆月等人,先后向社会公开招募了被告人金晨、周亮等50余人为理财经理为其提供业务推销,谎称采用“阳光易贷”P2P平台模式为他人提供投资理财、股权投资、生态农业及健康产业投资等服务,以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年化收益率为7.5%-15%)的回报并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举办讲座、客户联谊、参观游览、在媒体发布广告、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等方式诱骗社会不特定人员820余人至上述公司投资,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并被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公司运营费用支付、拆借他人赚取利差及投资经营盐城富雅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至案发,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667万余元,实际吸收存款本金15590万余元,偿付本息7749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8344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时英系上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且系实际控制人,控制并实际使用所非法吸收的资金;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刘克军担任公司股东、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内部行政管理,并利用其控制的海天传媒广告公司进行宣传、推广,期间,上述公司与社会不特定人员552余人签订委托理财投资协议,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975万余元,造成投资人的损失5895.8356万元;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黄英华担任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分管理财部门并由张圆月协助其工作,负责对理财经理培训营销技巧、管理及考核,通过制定营销方案、举办营销竞赛活动、讲课等手段负责吸收投资者存款,期间,上述公司与社会不特定人员458余人签订委托理财投资协议,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85万余元,造成投资人的损失5072.33万元;2012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韩昌付作为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分管风控部门,负责对吸收投资者存款后再高利借款给他人进行风险控制及追索债务,期间,上述公司与社会不特定人员744余人签订委托理财投资协议,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932万余元,造成投资人的损失7612.6713万元;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张圆月接任黄英华担任副总经理,分管理财部门;2013年2月以来,被告人沈建蓉从事公司财务工作,并于2015年5月担任财务部经理,主管公司财务;被告人金晨担任上述公司理财经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22人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2万余元,实际吸收本金546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44万余元;被告人周亮担任上述公司理财经理期间,向社会不特定人员21人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7万余元,实际吸收本金334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96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克军、韩昌付、金晨分别于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27日、2017年3月29日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湖塘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金晨已退出人民币242416元,被告人周亮已退出人民币145022元。
被告人时英、黄英华及何军等人为实施犯罪,购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12A01、12A02、12A03、12A04办公用房,出租给为犯罪所设立的公司使用,并用犯罪所得偿还上述办公用房的商业贷款的本息,上述办公用房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被告人时英等人又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中出资1100万余元用于投资经营盐城富雅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相关机器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克军、黄英华、韩昌付、张圆月、沈建蓉分别退出人民币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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