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应受理而未受理复查申请,请国家信访局督办

2018-12-25 10:12已围观

信访人因不服《桦南县大八浪乡人民政府文件》桦大信复(2017)8号关于《刘加金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根据《信访条例》三十四条规定于2017年6月2日向桦南县政府信访复查办公室递交了复查申请;黑龙江省桦南县政府信访复查办公室出具了《信访复查复核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2017年2号;让信访人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 因为,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已达十九年之久,根据《土地仲裁法》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无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因为《土地仲裁法》没有诉讼时效不受限制的明文规定,并且信访人因诉讼时效问题多次向桦南县信访局反复行使了抗辩权,不愿意履行诉讼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前置条件。所以,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政府信访局错误适用法律程序,不予受理复查申请是错误的;根据《信访条例》三十四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黑龙江省桦南县信访局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根据《信访条例》三十六条(三)项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十七条(一)项规定,具有应当督办的规定情节;
综上,信访人恳请国家信访局依职权督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信访局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受理复查申请的诉求应予支持;投诉人:刘加金于2018年3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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