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肢解女同学,残忍血案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2018-12-25 03:24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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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谈论未成年人,更多的是在说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年幼无知,心智尚未成熟,易受伤害,加强保护自然顺理成章,可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惩戒,却往往因保护而从轻,甚至免于追究,乃至于一些极其恶劣严重的罪行也被轻轻放过。我们这样做了,到底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呢,还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近日,一桩重新曝光的旧案,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引发人们热议的这桩旧案,发生在2012年的广西。时年13岁的六年级的女生覃某,与同班的女同学周某是一条街上的邻居,两人关系比较好。因为同学们都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经议论覃某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覃某便对周某心生嫉恨。后来,覃某将周某邀到家中玩耍,趁周某不备,覃某以木凳击打周某头部致其晕倒,随后用家中的菜刀、啤酒瓶、裁纸刀、剪刀等凶器行凶,致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将周某的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了现场。
因其作案时尚未年满14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广西河池警方对覃某处以收容教养3年,覃某的父母被判赔偿10.8万元。
手段如此残忍地肢解了一个同学、邻居、朋友,从邀约到家,动手杀人,肢解尸体,到清理作案现场,一切都显得如此周密,如此从容,看不出覃某有多么简单幼稚,看不出她与成年人的行为有多少区别。
如此凶残的谋杀加肢解重案,仅仅因为当事人未满14周岁就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于法有据,于理难评。理与法,因之而产生激烈的冲突,令人纷纷质疑:法律所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否有下调的必要?
由于生活条件的提高,营养条件的改善,少年儿童的身体发育普遍出现了提前的趋势,个别少年的身高体重几乎与成年人相仿佛。而在庞杂丰富的网络信息、影视作品的影响下,他们的心理发育也都提前成熟了。有些身份证上还是豆蔻年华的孩子,心智与身体,行为能力,破坏能力,都可与成年人一比高下。
肢解同学这样的恶性案件,其实并非唯一。2015年10月18日,在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发生了一起女教师被杀的恶性事件,3名罪犯均未满14周岁;2016年7月,广西一名13岁的少年杀害3人后被警方抓获;2018年3月,湖北孝感13岁的男孩黄某将在等电梯的女孩小张用剪刀劫持,实施抢劫,后用剪刀将其刺伤……这一系列的恶性案件,均因作案时凶手未满14周岁,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最多也就是收容教养3年而已。轻微的惩治,严重的罪行,二者之间的严重失衡,令人觉得,现有的法律过于姑息纵容,以至于有了保护未成年犯罪的效果。
屡屡发生的未成年人伤害或杀人案件,都在提醒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惩戒,需要进行反思,进行调整,否则情况会更加严峻。
针对这起13岁女生肢解同学案,有些人提出了调整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近些年来,西方不少国家都调整了未成年人担责的年龄,有的甚至定在12岁。对此,我国的立法部门应该积极调研,参考少年发育的现状和国外立法的情况,得出一个符合我国当下国情的结论,使法律发挥出应有的威慑力。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有更明确、更合理的规范。一个花季少女被残杀肢解,凶手的监护人仅仅赔偿了10.8万元,这样一个微薄的补偿,不要说难以抚平丧子之痛,就连旁观者也觉得滑稽。抚养教育出如此凶残的子女,给社会和他人家庭造成了如此惨痛的后果,杀人凶手的监护人却不承担刑事责任,仅仅用10.8万元的补偿款来惩罚他们,这不是惩罚,而是纵容,是鼓励,是教唆。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未成年人犯罪受害者家庭的补偿,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认真反思,不能以一两个案件的尘埃落定为终点,我们需要为社会的明天、孩子的明天、祖国的未来而进行深入的反思。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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