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法院:赣州现实版"我不是潘金莲"
尊敬的赣州中院邹宇平院长:您好!
我是赣州现实版《我不是潘金莲》,信丰县国土局党员干部曾赟斌(被告)骗婚撤案保公职、庭审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请求尊敬的邹院长实质核查。
案情:受害人本着诚信与之交往,曾赟斌却承认系玩弄。2017年11月3日晚受其情人挑衅在微博贴出自己经历。 2017年11月6日曾赟斌约受害人在师大见面并殴打,目击证人报警。赣州派出所2017年12月7日立案。立案后曾赟斌以婚嫁、婚前协议书、治疗等方式骗取与之签《和解协议书》且故意隐瞒结婚真相提亲还以公关撤案不够钱为由借款10万元,其还为达撤案目的骗取办理结婚证交给公安部门备案后即遗弃,从未共同生活,撤案后多次殴打威胁当事人及亲属。2018年7月13日曾赟斌在信丰法院公开证实:派出所要求受害人写撤案申请书撤案等。
受害人就借款诉至信丰法院(2018)赣0722民初1384号借贷案,审判官故意忽略被告曾赟斌答辩虚假陈述中在各节点的自相矛盾及漏洞,故意忽略受害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及事实陈述,故意采信被告曾赟斌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及未质证的虚假证词来认定错误事实,并以其主观意想不符合逻辑和社会常理来否定事实却无法用不符合逻辑和社会常理来否定原告作为被害人与被告结婚一事实。
信丰县财政局干部赖晓谊与被告曾赟斌是挚友,同时也是受害人远亲,在(2018)赣0722民初1384号借贷案中受害人明确请他回避时,赖晓谊却还是以受害人亲戚的身份向信丰法院作虚假证词来包庇被告曾赟斌严重妨害司法诉讼。被告曾赟斌伪造证据给法院,赖晓谊作为案外人包庇被告曾赟斌作虚假证词给法院未经质证且不符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被法官采信,赖晓谊作为证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请求法院依法对提供伪证者采取司法制裁措施。
受害人就被欺诈签的和解协议书诉至信丰法院(2018)赣0722民初2384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请求撤销,庭审时法官以庭后会看材料之由叫停剥夺原告补充陈述然后驳回诉求(请求调取该案庭审时监控并公开),现针对信丰法院的驳回原告疑问:
一、庭审时法官是否可以以庭后会看材料之由叫停剥夺原告补充陈述?(请求调取该案庭审时监控并公开)
二、请问以欺诈手段骗签的《和解协议书》是否可撤销? 1、《和解协议书》唯一条件就是婚嫁,被告曾赟斌以结婚照顾为由欺骗且故意隐瞒结婚真实目的,未将其结婚只为取得结婚证交给派出所备案达撤案目的保住公职的事实告诉受害人,被告曾赟斌办结婚证交派出所后即遗弃从未共同生活、从未尽过丈夫责任和义务并在信丰法院公开承认因要办撤案手续只好去办结婚登记、婚前有矛盾无感情基础、关系水火不容无法共同生活、从未共同生活且亲笔签名多份文件已作为证据提交给信丰法院;被告曾赟斌行为严重侵犯受害人婚姻权利,其行为不权构成欺诈、还构成欺诈婚姻(欺诈婚姻是指一方当事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2、被告曾赟斌利用和解协议书之附加《协议书》欺骗受害人却从未履行过任何条款(协议书已作为证据提交信丰法院),特别是附加协议书中第三项第2款:人身保护义务约定双方不得做出任何伤害对方的行为(包括精神及肉体层面);第三项第4款:离婚时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失120万元(120万为2017年基础,随时间每年递增上浮15%)之条款;第四项第1款: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且因通货膨胀生活费基数每年上浮20%;第四项第2款: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之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
三、请问受派出所不当压力,迫于压力签的《和解协议书》是否可撤销?派出所民警施加压力要求受害人撤案及抄写民警提供的撤案文书。被告曾赟斌作为故意伤害案嫌疑人于2018年7月13日在信丰法院已证实赣州派出所要求受害人写撤案申请书撤案的事实(其签名证明文件已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赖晓谊作为受害人亲戚以做思想工作名义施加压力要求和解,赖晓谊与被告曾赟斌是挚友,经查实2018年7月2日其为帮被告曾赟斌掩盖借贷行为向信丰法院作出虚假证词妨害司法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本案和解协议书是受害人受执法机关及外界不当压力情况下,迫于压力违心作出意思表示违反了和解自愿原则即违背了受害人真实意愿。
四、请问在未知具体伤情程度、未知伤残等级情况下签的《和解协议书》是否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签和解协议日期是2017年12月12日,签和解协议前受害人听力未检测、司法未作出伤情认定、未作出伤残等级鉴定,2018年4月16日《信用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于2018年3月27日医学检测作出认定听力九级伤残;在不懂医学对所受伤情程度、损害后果、后续治疗及伤残程度缺乏认识,对法律知识亦欠缺情况下签和解协议书存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五、违背公序良俗签《和解协议书》是否可撤销或无效?和解协议书中唯一条件就是婚嫁,被告曾赟斌为取得结婚证交公安机关备案达撤案目的故意隐瞒结婚真相以结婚照顾为由欺骗受害人签和解协议书,办结婚证交给派出所备案后即遗弃,其行为已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六、请问签了《和解协议书》获得公安机关撤案后,被告曾赟斌对受害人及亲属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和解协议书》是否可撤销?《公安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证人证明嫌疑人获得公安机关撤案后对受害人及亲属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嫌疑人本质已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基本前提;根据《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七、请问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时要求受害人撤案并抄写民警提供的撤案文书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和解但不能要求受害人撤案,更不能弄虚做假要求受害人抄写民警提供的撤案文书。
总书记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尊敬的赣州中院邹宇平院长,垦请您实质调查与处理,让过错得到追究,期盼得到正式回复。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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