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擅用汪曾祺作品被判赔偿 文著协维权初胜仍不满

2018-12-22 13:51已围观

颇受关注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诉中国知网侵犯作品《受戒》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落槌。1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令被告起立即停止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赔偿原告1万元经济损失及1万元合理开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虽然打赢官司,但文著协方面并不满意。“中国知网的侵权行为长达十年,且涉案作品知名度这么高,最终判赔才1万元,原告对此很难接受。”文著协的代理律师陈明涛透露,将考虑提起上诉。

截至发稿,一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中国知网方面的律师孙彦表示,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不便发表看法。

中国知网始建于1999年6月,是由本案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称学术期刊公司)经营的网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中国知网手机客户端“全球学术快报”(下称手机客户端)则由另一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同方知网公司)经营。会员注册后,可通过多种付费方式下载阅读中国知网平台网页端、手机端收录的电子化期刊内容。

汪曾琪是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戏剧家,京派作家的代表人物。其短篇小说《受戒》描写了小和尚明海与农家女小英子之间的爱情故事,于1980年在《北京文学》首发,后被多家期刊转载。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1997年、1998年,汪曾祺和夫人施松卿先后去世,包括《受戒》在内的全部作品著作权由三个子女汪明、汪朗、汪朝继承。经汪明、汪朗授权,汪朝以自己的名义授权文著协管理包括《受戒》在内的汪曾祺所有文字作品。文著协成立于2008年10月24日,是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也是中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财新此前报道,2017年6月,文著协发现学术期刊公司、同方知网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等9种期刊、杂志中刊载的涉案汪曾祺作品,在中国知网及手机客户端平台上向公众提供,并在此过程中通过单次、包月、包年服务等方式获取非法收益。

文著协随后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文著协认为,中国知网并非期刊,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学术期刊公司将相关作品复制传至服务器,并通过网页、手机客户端供用户付费下载的行为,构成网络内容提供行为。二被告未经许可向大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学术期刊公司认为,公司通过中国知网发布的的涉案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网络转载行为,且公司已和转载作品的期刊签订了收录协议并付酬,可不必取得作者授权。同时,中国知网网页端,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是公司服务器的三个端口,上传一次即可同步三方,故学术期刊公司对同一期刊中的涉案作品是一次使用行为而非原告所称的三次,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方知网公司则辩称,中国知网及其手机客户端访问的数据库来自学术期刊公司服务器,且手机客户端中付费途径的收款人为学术期刊公司,自己仅提供技术支持,不同意文著协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是文著协成立以来,为维护会员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起的第一例诉讼。因涉及著名作家汪曾祺,又因原告是中国唯一的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告是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知识平台运营商,而格外引人关注,并在业界激起反思(详见财新网:“”)。

条文适用惹纷争

本案审理中,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学术期刊公司在中国知网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许可行为。

法定许可是指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转载、摘编作品。中国网络转载的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2000年12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2004年1月,最高法院对上述司法解释进行部分修正,仍然承认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而到了2006年底,最高法再次修改这部司法解释,将第三条删去。这意味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网络转载将被认定为侵权。

学术期刊公司认为,公司通过中国知网发布的部分涉案作品时间在2000年12月至2006年12月之间,属于2000年司法解释施行期内,当时网络转载属于法定许可,根据法不溯既往原则,应允许继续传播。而针对2006年12月以后收录的其他期刊转载的涉案作品,由于此前已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转载过相关涉案作品,属于对同一作品的使用,可不必取得作者授权。

除法定许可外,学术期刊公司还与刊载作品的杂志社签订了期刊收录协议,并按约支付了稿酬。对于个别期刊因故未付稿酬的,相关杂志社和学术期刊公司愿意补付。

针对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适用问题,海淀法院认为,从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制定目的出发,《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是通过赋予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激励更多的人投入原创性劳动。但为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也需降低使用人的义务成本,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中间作出平衡。

具体到本案,海淀法院强调,涉案作品的传播需要网络用户成为中国知网会员且付费才可阅读,学术期刊公司作为商业数据库的经营者,行为实质是通过售卖涉案作品获取私人商业利益,该行为与其所传播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冲突,其收费行为也未能充分促进作品高效便捷的传播。

其次,从司法解释第三条的条文演变考虑,海淀法院认为,条文文义虽未明确何为网站转载、摘编行为,但从修订到最终取消,可看出其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过程中更注重对前者的保护,以防止网站以促进作品传播为名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继续泛滥。因此,海淀法院认定学术期刊公司在中国知网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行为。

海淀法院同时指出,学术期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或文著协的许可,且学术期刊公司虽与各期刊杂志社签订协议声明,即“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但不能认为如果作者未声明,就代表作者同意涉案作品被中国知网收录。因此,学术期刊公司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和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二被告的其他抗诉理由,法院认为同方知网公司为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者,可以确认二被告具有通过客户端共同提供涉案作品的主观意思联络,客观上也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了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因此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外,由于网页和手机的三个端口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主体和传播途径、时间、范围均不相同,产生的损害后果亦不同,因此在三个端口中传播同一期刊涉案作品的行为是三次使用行为,而非一次,法院对被告的相应辩解不予支持。

低赔偿引发维权困境

海淀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表示,鉴于文著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二被告的违法所得,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和知名度、被告传播涉案作品的持续时间、提供下载服务的方式渠道、下载费用和下载量、被告的主观意愿等酌情判定赔偿数额。海淀法院认为文著协主张的5万元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过高,最终判决赔偿1万元经济损损失和1万元合理开支。

文著协的代理律师陈明涛向财新记者表示,文著协认可判决对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但不认可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中国知网的侵权行为长达十年,且涉案作品知名度这么高,最终判赔才1万元,原告对此很难接受。”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应当顺序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两者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法律实践中,北京市高级法院于2005年发布《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下称《指导意见》),当中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时,如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如按照第七条第二款计算原告损失,可以参考作品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作品创作难度和投入成本等因素,在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的二至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陈明涛表示,一审判决是根据法定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的,但法定赔偿的适用有前提条件,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本案中,原告方认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计算,且《指导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他还称,提交给法院的律师代理意见曾提出按照稿酬标准计算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回应。

陈明涛透露,文著协正在考虑上诉。“文字作品的网络转载侵权案件本身存在维权难,判赔低的问题,法院的判决某种程度上将起到为市场定价的作用。希望本案能对将来类似的案件起到积极作用。”

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称,自2017年7月向法院起诉中国知网以来,法庭曾主持双方调解一次。在法庭建议下,双方就侵权事宜谈判一年之久,期望通过协商途径解决问题。但直到2018年6月,双方在付酬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谈判最终破裂。

张洪波进一步表示,针对大量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知识资源分享平台侵权的状况,由于法院审理存在时间长、判赔低,取证成本高等问题,赔偿数额往往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达不到遏制和惩治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因此大多数被侵权者通过诉讼维权的积极性并不高。这是文著协成立九年才发起第一例维权诉讼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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