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版权案一审落槌 法院认定周梅森未抄袭

2018-12-13 10:39已围观

(实习记者 刘依贤 记者 单玉晓)反腐题材电视剧《》热播后,其原著同名小说频陷版权争议。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一审宣判的案件中,小说《人民的名义》被认定不构成抄袭。

12月11日,作家李霞诉《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案一审宣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年前,李霞诉称《人民的名义》作者周梅森涉嫌抄袭自己的小说《生死捍卫》,向周梅森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共计90万元,同时向北京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具体比对涉案两部小说的破案线索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等五方面内容,认定二者在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11条等规定,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其承担案件受理费1.4万余元。

将周梅森告上法庭的不止李霞一人。2017年11月1日,作家刘三田(笔名“南嫫”)起诉周梅森,称小说《人民的名义》及同名电视剧剽窃其小说《暗箱》的内容、结构、人物、情节、细节,刘三田要求周梅森及电视剧制片方等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万元。周梅森随即发声明否认抄袭,并在2018年1月10日另诉刘三田小说《暗箱》抄袭、剽窃自己小说《中国制造》和《绝对权力》(详见财新网:“ ”“”)。

周梅森的代理律师金杰透露,目前,刘三田诉《人民的名义》抄袭案已经过两次交换证据,但尚未开庭,周梅森另诉刘三田抄袭案已撤诉,“只为以正视听,保护原创作者合法权益”。

在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李霞败诉后,12月12日,律师金杰、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总发行、总监制李学政等联合召开“周梅森《人民的名义》著作权纠纷案通气会”。金杰表示,在著作权领域,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而诉讼权使用不当会误导公众,损害原创作者的声誉。“本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四次交换证据,可以说是耗费了相当多的审判资源。”他说。

李学政也表示,类似案件的原告应在起诉前反思自己作品并征询专家意见,这有利于减轻原创作者的精神压力。“法院认定未抄袭,为原创作者带来了安全感,相信《人民的名义》最终也会赢得官司。”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金杰分析,《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包括创意、题材等,比如反腐的题材很好,故事框架也很好,我运用它的整体构思,表达出来我的事情,就不侵权,但如果情节存在雷同,那就很危险。”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广良进一步表示,著作权主要是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劳动,这种劳动体现的是整个作品,既包含着思想,也包含着表达或者表现形式,但思想的自由的传播能推动人类进步,所以《著作权法》中有“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规则,即: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

张广良认为,对文字作品而言,主要体现在故事情节,但是必须是的具体,并体现作者独立构思。“所谓独创性,是作者的独立创作,而不是抄袭他人而来的,也不是公有领域的内容,类似梁山伯与祝英台这类进入公有领域的故事情节,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此外,在这类纠纷中,经常涉及到语言的风格,比如说痞子文学中一些特定的语言表述,这都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内容。”他说。

谈及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问题,张广良称,法律已有非常明确的毫无疑义的标准,即: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具体而言,接触指主张权利的原告的作品应该创作在先,并且经过发表,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实质性相似指从作品表现形式的角度,不论故事情节,还是人物形象等,实质上是一样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其实就是阅读完两部作品的一个初步的判断,到底像还是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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