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爆雷频发 法律应如何出手
(实习记者 刘依贤 见习记者 王梦遥)2018年7月以来的P2P爆雷事件,让不少人至今心有余悸,一些投资人更是因此从中产跌为“难民”。单是8月2晚日至3日凌晨,深圳、上海两地警方就通报了63家爆雷P2P平台被立案。“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看,P2P平台面临的风险主要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方面,而背后主要还是风险承担的问题。”日前在北京大学举行的“P2P网络借贷的刑事风险防范”高端论坛上,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朱小黄做上述表述。
网络借贷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中最为普遍的即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P2P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向有需求人群进行借贷的一种方式,借贷低门槛、便捷的特点使个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得到缓解,也为投资者带来利息收入。过去几年P2P理财高额的投资回报让很多人获得了高收益,因此行业规模急速扩张。
在一些新闻事件中,也不难看到P2P网贷的身影。此前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湖南女子戴桂花因丈夫骗保“失踪”带着一对儿女自杀身亡,无法还清的网贷成了大众关注的焦点。财新记者查询发现,戴桂花及其丈夫从2016年年底开始通过网络平台借钱,最常见的是P2P网贷、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消费分期平台和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详见2018年第42期财新周刊:“戴桂花之死”)。
2007年,P2P在中国开始出现。根据网贷之家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2014年底全国网络借贷运营平台1575家,历史成交总量3829亿元,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分别为116万人和63万人。而到2015年底,网络借贷运营平台已达2595家,相比2014年增长了1000余家,历史成交总量9824亿元,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分别达到586万人和285万人,较2014年分别增加400%和350%。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在论坛上介绍,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监管弱、自律差等因素,网络借贷平台违法违规情况异常突出。据统计,2014年网贷问题平台有275家,2015年问题平台已达896家。从已爆发的案件看,许多网贷平台名义上是网络借贷,实际上是非法集资。
轰动一时的“e租宝”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市,借助互联网非法吸收115万余人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随着网贷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的实施,2016年之后大量平台停业或转型,问题平台的数量逐渐减少。然而,2018年7月起P2P出现爆雷事件,用与会学者的话说,“平均一天一家爆雷,涉及到千万投资人”。
2018年8月4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P2P网贷风险专治领导小组均提出工作要求。8月中旬,领导小组陆续向各省市下发《关于开展P2P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即《108条细则》),新一轮全国性的P2P合规检查拉开序幕。但P2P平台仍旧爆雷不断,互联网行业规范发展仍旧任重道远(详见2018年第28期财新周刊:“互联网金融整治攻坚”;财新网:“500+平台爆雷2000+刑事案件 这是P2P的2018”)。
网贷案件集中爆发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发案数呈现高位运行态势。其中重特大案件多发,涉案金额超亿元的就达50多起。
财新记者从论坛上获悉,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结束后,“两高”正在抓紧制定证券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也即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老鼠仓”和地下钱庄的司法犯罪。
最高法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长期从事金融犯罪审判工作。据他介绍,网络借贷案件目前仍处于集中爆发期,近两年法院受理案件数的增长幅度有所放缓,但总量仍然居高不下,特别是P2P非法集资案件所占的比例仍比较大。“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普遍存在刑事和行政交叉、刑事和民事交叉、刑事和执行交叉的问题,还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等问题,很多案件因为资金链断裂才出现问题、才爆雷,追赃挽损难度很大。”
从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来看,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几种类型,一是网贷公司违规设立资金池,比如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或擅自改变借款期限和金额使得资金和项目错位。“形成一定数量的资金池,然后用以出借或者投资,甚至捐款潜逃。”孙茂利说。
二是P2P网贷公司直接实施庞氏骗局非法集资,即拆东墙补西墙、通过借新还旧维持运作。三是P2P网贷公司因为对借贷双方线下调查不到位,而被虚假借贷人利用。
孙茂利还提到,目前非法集资犯罪已成为公安机关办案中面临挑战、压力最大的一类案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多,办案时间周期长。同时,公安机关办案还面临对社会面造成冲击的不稳定因素。他表示,公安机关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通过大数据建设并运行经济犯罪风险预警监测平台,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工作,及时对数据规律性进行总结把握,把打击提前。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兼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援引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一份报告表示,在金融犯罪领域,2018年P2P非法集资类案件增速明显。P2P网贷法律风险正在聚集、正在扩散、正在放大。“从检察官角度,P2P网贷天生就长着一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面孔,其内生性缺陷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是导致爆雷潮的根本原因。”
“我们要追根溯源,也要考虑一个问题,P2P为什么可以发展到今天?我觉得有两个原因不可否认,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老百姓手上有一点钱,但银行利率太低,需要有一个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拿不到贷款,需要融资。”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提供了另一个观察视角。
P2P平台定性存争议
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网贷中介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其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归集资金,不得自行发售或者代销金融产品等。对通过网贷平台借贷人的行为也进行了限制,如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融资。
《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贷款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借贷撮合等服务。
参加论坛的学者和实务界人士一致认为,追根溯源才能解决问题。但对于网贷是否单纯作为信息中介这一定性问题,参会人士意见不一。
全程参与指导办理了“e租宝”案的北京市检察院经济检察部检察官王拓表示,P2P是一个舶来品,在国外没有异议地将其定义为信息中介,但在国内有很大争议,从监管层制定的相关政策来看,P2P被定义为信息中介。“只要这种监管政策没有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就必须要坚守这一定位。”但王拓也表示,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平台都或多或少地异化为信用中介。他称,从业者有必要借助外力形成自己的专业判断,提高P2P企业的合规意识。
这种政策规定与实践操作之间的尴尬错位,被多名与会学者提到。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朱小黄说,如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坚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很少会出现平台难以经营的状态,也不会出现大范围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但在发展早期,P2P平台存在提供担保、设立资金池、自身融资、发放贷款等行为,甚至出现以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和促销等行为,导致P2P平台演变为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法律部副总经理侯太领看来,P2P网贷平台不仅仅是一个信息中介,实际上是一个资金拆借、借贷的平台,将其定性为信息中介可能仍存在一些争议。“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信息的传递、交换,很多的支付工具已经信息化,严格区分金融信息平台和金融资金平台是很难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友谊的观点更加直白,“只把P2P网贷中介机构当成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并不是降低了金融风险,在我看来是把风险增大了。”韩友谊称,其背后的逻辑是,一个个体通过网络把钱借给另一个陌生人,还期待对方能够按期还本付息,这在当下中国很难操作。“比如我有100万元想放在平台上收利息,让一个平台公司做尽职调查,在调查结束后再将钱借给借款人,这个交易成本远超过银行,这样的平台企业早就死掉了。相比借给我不认识的人,我更愿意借给平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也表示,现实中网络借贷平台其实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银行,从信息中介变成了信用中介。“现在看到的这些平台,没有一家是纯粹的信息中介,能不能退回来变成一个信息中介平台,我觉得很困难。”
彭冰称,如果P2P平台真的要做一个纯粹的信息中介,其交易量会大规模下降,未来能够成功的可能是网商银行的模式,自身先做小额贷款,如果能做成功证明它有风险识别能力,然后才能允许扩大其资金来源,“那样的话我们可以给它新的牌照来解决问题”。
呼吁完善监管规则
面对当前此起彼伏的P2P爆雷局面,参与讨论的人士认为,现有的规则体系仍无法解决问题。
“网贷平台适应市场的需要,是有助于鼓励创业的,但是规则出台太晚。当下,运动式监管模式并没有解决问题,它先不管你,让你野蛮生长,一旦‘爆雷’就搞一轮运动把你收拾了,每四五年就会来这样一次。”彭冰认为,应当鼓励创新监管模式,监管者要采取积极进取的态度,要研究关注技术的发展,积极提出新的规则、适合的规则来应对技术给法律提出的挑战。
“我们在等风来,等规则来,‘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讨论了很久。我们还在期待,如果这个东西有了,就可以对它有事前、事中、事后一系列的监管和处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雳说。
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也认为,监管应当挺在前面,疏堵结合、对症下药。“动用《刑法》永远只是最后的一个手段,治本还得靠监管。”喻海松说,“一方面要引导老百姓手上的余钱怎么花,怎么让它保值增值;同时对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得到满足。在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之前,我们要追问的是,监管部门有没有切实履职?如果这个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了,之前是不是应该有监管措施?”
还有学者提出,要运用大数据技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个方法不是传统的发执照,也不是日常的监管方式,而是科技的支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表示,可以通过大叔级技术提前识别网贷平台资不抵债及其犯罪企图,对其是不是合法、有没有异化作出预警。
刘品新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论证使用这样的方法,但其中也存在“技术可行性、法律可行性、实战的价值”三个问题。目前来看,技术可行性及实战的价值均没有问题,但是法律可行性还处于讨论阶段。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否可以提前对数额进行建库进行判断,尤其是在使用个人信息方面,这需要学界推动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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