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审同事”被纠正 吉林王成忠案管辖争议未了

2018-12-07 08:00已围观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曾在辽源中院长期任职并担任庭长,如果此案继续由辽源中院审理,就有违司法中立的裁判原则,有违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原法官王成忠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一度因“同事审同事”陷入舆论漩涡。12月6日,吉林省高级法院代院长徐家新公开谈及此案,作出上述表示。

发生在吉林辽源的一起林权合同民事纠纷案,让审理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法官张大庆、王成忠身陷囹圄。二人分别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追诉,其中王成忠一审获刑后,上诉至自己长期任职并担任庭长的辽源中院。2018年11月8日王成忠案二审开庭,“同事审同事”的奇特一幕通过直播视频传遍全国,引发法律界普遍质疑。因王成忠情绪激动,当天的庭审仅持续40分钟便吿收场。

12月3日,吉林省高院发布消息称,经辽源中院书面报请,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这一决定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尴尬局面。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徐家新在调研时组织召开辽源中院刑事法官座谈会,强调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他说,程序公正的核心是对诉讼各方的公正对待,其中裁判者中立是程序公正的内核之一。“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是程序正义的第一法则,是现代回避制度的原理所在。

“同事审同事”被纠正后,王成忠案又引发新的争论。刑事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再指定异地管辖,此前未有先例。王成忠案由此成为中国司法史上二审指定管辖第一案。多位法学专家认为,管辖问题应在一审阶段解决,二审指定管辖会引发新的不确定性。

案起林权纠纷

给王成忠带来牢狱之灾的,是他曾经审理的一个林权合同纠纷案。原告为辽源市东辽县的郭永贵,被告为郭长兴。案件涉及三份林地转让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未约定价款,另一份价款为60万元,第三份价款为600万元。

林权案一审和二审判决均认定,2015年11月12日,原告郭永贵与被告郭长兴签订了一份林地林权转让协议,约定郭永贵将其位于东辽县建安镇某村的1150亩林地林权转让给郭长兴,协议未约定价款,协议由郭永贵代理人李笑岩与郭长兴签订。

同日,李笑岩代郭永贵与郭长兴的代理人李国辉再次签订转让价款为600万元的转让协议一份,李国辉受郭长兴授权办理林地代卖事宜。

2015年11月13日,东辽县林业局准许涉案林地进行了产权变更,将1150亩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由郭永贵变更为郭长兴,备案的转让协议是一份转让价款为60万元的转让协议。

郭永贵后来向东辽县法院诉称,双方签订的协议转让价款为600万元。林地权属更名后,被告前后仅支付了58万元,应立即给付拖欠的542万元。至于转让价款为60万元的协议,郭永贵则称是李笑岩为郭长兴少交税修改后的协议,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达,应属无效。

双方对于无价款的转让协议无异议,案件关键在于60万和600万的转让合同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未约定价款林地转让协议书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双方买卖关系成立。郭长兴知道并同意第三人李国辉与李笑岩签订价款为600万元的转让协议,当时不清楚价格,但签完被告知后,未做出明确否认表示,应视为同意,该合同对郭长兴发生法律效力。又由于郭永贵及李笑岩均否认价款为60万元的转让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林地转让款542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长兴不服,向辽源中院提起上诉。辽源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部分认定,但对于郭长兴主张其仅委托李国辉签订合同但未托其签订价款,且并不知道价款为600万元的主张不予采纳。同时,二审期间郭长兴曾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涉案林地资源做出估值,其中一家公司认为涉案林木价值为187万元,林地使用价值51万余元;另一公司则评估涉案林权交易价格为161万元,两次评估均高于60万元。故二审法院以“变更登记备案的转让协议价款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为由,判定60万元价款的转让协议无效,并驳回上诉。

“同事审同事”奇景

林权合同纠纷案二审落槌后并未完结。时任辽源中院院长李春刚后将该案提交审委会讨论。2017年9月1日,审委会裁定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再审。同一天,该案二审审判长王成忠被带走,两天后被刑拘。2018年2月9日,王成忠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林地系李笑岩、金宝华(夫妻关系)于2008年4月29日购买,以郭永贵名义备案登记。李笑岩欠郭长兴130万元。李笑岩在2015年11月先后持无价的和标价60万的林地转让协议,欲将涉案林地过户给郭长兴。2016年1月19日,李笑岩又约李国辉签署了标价600万元的林地转让协议,27日,林地过户给了郭长兴。

另综合多个证人证言,金宝华系辽源中院法警队工勤人员,且为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的妹妹。该案本来分配给了民四庭法官赵艳霞,2017年4月,金宝华向辽源中院立案庭庭长关某表示赵艳霞跟金宝岩关系不好,希望案子最好被分到王成忠手里,关某随后把案子分配给了王成忠。但金宝华只承认找过关某帮忙,只要案子不分给赵艳霞,“其他人均可”;来自辽源中院立案庭、审管办、民四庭三部门五人出具的证言也没有提及王成忠参与了调案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5月,王成忠作为辽源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在审理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受辽源中院常务副院长金宝岩、执行局干警金宝华的授意,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纳,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与调查,因而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8年2月9日,王成忠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获罪两天后,在西安区法院,林权案一审主审法官张大庆也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出庭受审。

王成忠对一审结果不服,随即上诉。2018年5月9日,辽源中院经再审,裁定撤销林权案一审、二审判决。富有争议的是,王成忠被判刑早于林权一案再审宣判,即理论上假如林权案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就说明王成忠并无过错,只是现实中这种结果并未出现。

王成忠案二审最终确定由辽源中院法官史震审理。王成忠的辩护律师之一徐昕曾向辽源中院提交意见,表示王成忠原系该院法官,史震及合议庭其他两位法官与王成忠是同事,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案件审理。5月11日,徐昕又要求辽源市检察就此案进行法律监督。

在11月8日辽源中院对王成忠案的二审庭审现场,王成忠及辩护律师当庭要求辽源中院合议庭法官回避。申请遭驳回后,王成忠情绪激动,审判长只能宣布休庭,庭审仅持续40多分钟。

2018年11月12日,辽源中院书面报请吉林省高法院,请求将王成忠、张大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随后,吉林省高院作出决定,将王成忠、张大庆案指定通化中院依照二审程序审判。

二审指定管辖第一案

在答记者问中,吉林省高院立案庭负责人承认,目前还没有案件在进入二审阶段后再指定管辖的先例。二审指定管辖是否是纠正一审管辖错误的最好办法?有法学专家表示值得商榷。

根据吉林省高院立案庭负责人的说法,《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法院审判。“从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要求出发,吉林省高院作出由通化中院审理的决定,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的。”

该立案庭负责人还表示,由于张大庆系涉案民事案件的一审法官,涉嫌罪名与王成忠相同,属王成忠案件的关联案件。为保证两起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审理,决定将张大庆涉案也指定通化中院进行二审审判。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吉林省高院代院长徐家新说,如果王成忠案由辽源中院二审,无论最终怎么判决,社会公众都很难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吉林省高院决定异地管辖,目的就是最大限度避免因程序问题造成的合理怀疑,“这样作出的判决将会更具有司法公信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审判人员如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表示,从对法律的普遍理解上看,在二审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非常罕见。王成忠案中,根源是一审的管辖已出现问题,当时应考虑到王成忠无论是被同事审还是被下级法院审都有不当。

他表示,吉林高院意识到一审管辖上有问题,并希望以二审指定管辖作为解决办法,态度值得肯定,但是否真正从源头解决了问题,值得商榷。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烁撰文指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立法脉络,“先有级别管辖再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出现问题,之后才是指定管辖之类特殊管辖方式。”二审指定变更管辖法院面临可能的不确定后果极多。如果通化中院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那么此时应将案件发回给自己下辖基层院还是辽源的原审法院就会成为难题。

郭烁认为,建设性的做法应该是,辽源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由一审法院层报上级院,届时无论是中院还是省院均有权在本辖区内指定管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告诉财新记者,指定管辖在职务犯罪特别是有一定级别的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中比较常见。“如果一个级别较高如副部级的官员被控贪腐,在当地进行审理会有各种牵碍,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那就指定异地审理。”

李奋飞同时强调,指定管辖属于例外,原则上还是要按地域管辖的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只有出现了管辖有争议、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等情况,才能指定管辖。指定管辖不能成为常态,不能用例外突破原则。

具体到王成忠案,李奋飞分析,一审法院没有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可能认为没有指定的必要,但很难判断这是否属于程序违法。“不过从公正审判的角度来讲,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庭长这种做法,无法有效地消除社会公众的质疑。裁判者要保持中立是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裁判者应该尽可能不去处理与己有特别关系的案件。”他说。

王成忠的另一位辩护律师肖之娥告诉财新记者,尊重吉林省高院的决定,目前通化中院已受理该案,希望得到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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