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江平应松年谈民企保护:错误观念应纠正
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及产权保护是当下热门话题。一个月前中共中央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这一提法引起法律界关注和讨论。
12月1日,京都律师事务所举办“落实产权保护精神,助力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江平、应松年结合所研究的法学领域,就在民营企业保护问题提出建议。这三位耄耋老人分别是中国诉讼法、民商法、行政法领域德高望重的学者,他们在发言中表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改变过去对民营企业存在的错误认识,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划清财产界限,担负起保护民营企业的责任。
刑事追诉应坚持程序公正
民营企业遇到困难有复杂的内外部因素,在刑事诉讼法学家陈光中看来,对民营企业的地位和权利保障不够重视甚至存在错误认识,是其中的内部因素之一。
错误观念体现在刑事法律实施过程中,就是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财产保障存在诸多问题。陈光中表示,一些民营企业家在过去的确有不规范的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或者存在违法,但有的未必是违法,未必是犯罪,却不仅遭遇了行政处罚还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被没收了财产而且被抓判了刑,企业家一旦被逮捕,可以说是树倒猢狲散,这个企业就垮了,很多工人就失业了。”
在陈光中看来,在刑事追诉中,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控制和严格准确适用法律,若遇到罪与非罪不明确,或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情形,应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做无罪处理。
陈光中提出,在刑事追诉还应做到“当宽则宽”,给民营企业家营造宽松的政治和司法环境。他认为,总体来看,中国的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都偏重,和民营企业家相关的经济犯罪罪名也比较多,涉及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应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尽量从宽处理。
谈及当年重庆“打黑”以及当前正在进行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陈光中呼吁在执法办案中坚持程序公正,避免产生冤假错案。
“现在来看,冤案错案存在一定数量,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冤家错案也存在着一定数量。当年的重庆‘打黑’,把一些民营企业家打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现在实际上据我所知道,相当一部分人在申诉,要求平反,但到现在为止,获得平反的人可以说是极个别。但当年‘打黑’时候,当时民营企业家被抓的,被判的,财产被没收的,数量相当得多。这里面都有很大的问题。”陈光中认为,对黑恶势力,不能只强调打击,而不注意保障人权,不注意程序公正,不注意办案的准确性,这样做不可能真正保护中小企业或者整个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
保护财产应划清三个界限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著名民法学家江平表示,他对这句新提法印象深刻,这反映出过去很长时间内,中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很多人并没有把民营企业看成自己人。
江平以11年前物权法制定过程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他表示,实践效果表明,这部法律并未受到民营企业家欢迎,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原来物权法强调所有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但紧接着北大一些人说《物权法》违宪,理由是宪法上讲的是国有经济为主,现在怎么说平等了呢?不应该平等,这跟现在有些人说民营企业应该灭亡或减退,道理是一样的。在这种压力下,最后我们在物权法总则里采用的是宪法规定的说国家所有制为主体,又说市场经济都是平等的,这实际上是二元主义了,实际上削弱了民营经济的平等地位,民营企业家显然是不能满意的。”
江平表示,民营企业家对物权法第二个不满意之处是:草案写的是保护私人财产,但之后通过的物权法在财产前面加了“合法”二字。“这暗示说,私人财产里一部分是合法的,还有一部分是非法的,合法的保护,非法不保护,这埋了一个伏笔。”
物权法中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也体现前述思路,也引起民营企业家的不满。江平说:“在民法中,财产只要在我的占有之下,就推定为是合法的,除非有人证明这是他的,不能说我证明不了的就不不是我的,或者我既然证明不了,就归国家了,没有这个道理。民法上这么做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每个财产都应有主,不能搞了很多都是没有人所有的财产,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的财产,这是不行的。在这一点上,物权法也对于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埋伏了很多的陷阱。”
江平还认为,划清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家庭财产和私人财产、公司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的界限至关重要。“把私人在公司中的股权来拍卖,或者用其他方法来变卖,不能把公司查封了,把公司的账户也查封了,把公司一切东西都扣了,这是非常严重的侵犯民营企业家权利的现象,这三个方面的问题现在都存在,而且也不是很少见的。所以当前我们要保护私营企业家的利益,要把这三个界限划清。”
产权保护行政机关责任大
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注意到,有不少案例显示,最近出现了两种对私营经济保护不利的现象。一种现象涉及土地问题,“开始的时候土地的出让价格都比较低,后来地价飞涨,这个时候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受不了了,好像自己的损失太大了,就想办法把这些东西弄回来,原来签订的协议都把它撕毁,把这些人赶出去,经常有这样的例子。”
另外一种现象涉及公司控制权问题。应松年说,他最近注意到不少案例中有政府部门接管企业,接管虽然是有利的措施,但是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接管。现实案例反映的是,政府部门做这些事情缺乏考虑,随便用一个名义就把企业接管了,把财产拿过来。
应松年认为,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解决,前提是法院公正审判。“但也有一些法院受政府影响,就跟着政府走,怎么说的就怎么走。我感觉到的问题,是当前常见的。”
在现象之外,应松年还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明的立法问题提出担忧。他分析,目前针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较多,数额普遍不大,对证据的要求不像刑事司法那么严格,但行政处罚也有严格的施令权。“行政处罚现在用起来非常方便,你做了什么事,不符合我的意思,马上拿黑名单给你收拾一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也是法律上的任务,现在说不清楚,要赶紧在人大会议上考虑这个问题。”
应松年认为,中国的立法、执法、司法是相互紧密联系的,遇到法律事先没有规定得非常明确的问题,行政机关在执行起来会存在随意性,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期待立法机关加强立法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待时机成熟后,应修改法律把没有说清楚的问题说清楚。
“对公民和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行政机关有很大的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财产权保护观念,这是非常重要的。”应松年说。
实习记者刘依贤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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