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闹”怎样入刑?法律界意见不一

2018-11-23 08:08已围观

(实习记者 刘依贤)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以及频繁发生的拉拽司机行为,使得司乘矛盾成为广为关注的社会议题。“当前《刑法》中,妨碍交通秩序的罪名只有危险驾驶罪,且规定时间不长,比较欠缺。”北京大学法学院日前举办主题为“从重庆公交坠江案谈交通犯罪”的刑事法治沙龙,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在发言时作上述表述。

10月28日10时许,重庆市万州区一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江中,事故造成13人遇难、2人失联。11月2日,官方公布了调查结论,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该事件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详见财新网:“”)。

参加沙龙的刑法学者、检察官、律师一致认同,法律不仅要保障公交车行驶过程安全,也应保障司机的安全。但对于如何应对司乘矛盾引发的交通犯罪问题,参会人士意见不一。北京大学教授梁根林认为,现有的《刑法》规定给予了足够空间应对此类行为,问题在于如何把法律解释好,用足用好,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轻罪部主任贾晓文则表示,《刑法》该出手时要出手,他们支持增设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这一新罪名。

11月19日,最高法法院下属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显示,2016年以来,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数量上升,起因多为车费、上下车地点等小事,占比近六成;超半数案件中有乘客攻击司机的行为,更有近三成乘客出现抢夺车辆方向盘的情况;超五成案件出现车辆撞击其他车辆、行人、道旁物体或剧烈摇晃等危险情况(详见财新网:“”)。

《刑法》如何回应司乘冲突

事实上,官方已经注意到了司乘冲突,并试图加强立法予以规制。2017年初,公安部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以抢夺方向盘、拉扯驾驶人等方式妨碍机动车驾驶的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陈兴良表示,这一立法动向值得注意,同时,《刑法》中也应当有相应的罪名,以便为此类行为的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提供更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

陈兴良说,根据现行《刑法》条款,交通犯罪可分为三类,即事故型交通犯罪、破坏型交通犯罪和妨碍交通秩序的犯罪,前二者基本罪名都已经具备,但是妨碍交通秩序的犯罪只包含危险驾驶罪,且规定时间不长,比较欠缺。“妨碍交通秩序最为突出的表现是抢夺方向盘,对其的处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果情严重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轻的,则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妨碍交通秩序的具体条款,司法实践中对妨碍驾驶的行为,通常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且认为是故意犯罪。

北京大学教授梁林根认为,对此类行为如果一概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尚有待斟酌。首先,在乘客明知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采取对司机的干扰行为,应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规制。其次,乘客也是交通的参与者,有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当乘客行为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交通肇事罪;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司机或车上设备、财物等造成损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理。此外,暴力殴打司机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言语辱骂情节严重的可以用侮辱罪处理。“现有的《刑法》规定给予了足够空间应对此类行为,问题在于如何把法律解释好,用足用好,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梁林根表示。

此前,最高法院大法官胡云腾、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都曾公开表示,针对在公交车上采取暴力手段危害司乘人身安全,危及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安全的行为,可考虑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详见财新网:“”)。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轻罪部主任贾晓文对此表示认同。他表示,在公交车上拉拽、袭击、殴打司机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危险性较高。设立新罪名不仅可以将此类行为同极其危险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行为区别开来,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其危险性,也可以回归罪名的本质。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认为,此类行为的处理可以参考醉驾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普遍遵守的社会规则,醉驾入刑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车闹’行为也应当入刑,成为公众熟知的行为红线。”

立法应鼓励制止“车闹”

除了刑事手段,还有哪些措施能有效缓解司乘矛盾?参与讨论的人士认为,应设置防护装置、指示牌等,同时完善司机的职业规范。

在美国,公交车司机座位背后设立警示牌,标识法律对公交司机人身保护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冯军认为此举值得学习,设置警示牌可以遏制乘客无理取闹的失控情绪,减少干扰司机驾驶、危及乘客安全的的行为。

陈兴良还提到,过于死板的交通管理规定也是导致此类事件的原因。司乘纠纷主要因乘客要求停车引起,但公交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约束司机行为,只要出站就不能停车。陈兴良认为,以人性化的方式完善司机的职业规范,在不影响安全、有条件的情况下,遇到疾病等特殊情况可以考虑停车。如果不能停车,司机也应当采取和缓的沟通方式,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司乘矛盾。

此外梁根林还认为,国家也要加快推进见义勇为的立法保障,鼓励公交车上其他乘客及时上前制止“车闹”行为,积极营造文明法治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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