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旅游服务新规征求意见 重点规范大数据杀熟等乱象_财新网_财新网

2019-10-09 16:53已围观

同一段行程、同一家酒店或服务,不同的用户可能看到不同的价格。针对在线旅游服务行业“大数据杀熟”等乱象,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文化和旅游部10月9日公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在线旅游服务的边界,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进行管理。

据《意见稿》,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文化和旅游部认为,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发展在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的同时,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缺乏明确法律法规规范。

根据各方反馈,在线旅游服务行业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虚假宣传”等方面。

《意见稿》对上述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给出了规范意见,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预定,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进行价格歧视等。

《意见稿》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罚形式。以价格歧视为例,若违反相关规定,将按照《电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撮合交易的平台成为《意见稿》规范的重点。《意见稿》要求,平台对商家资质及上传内容进行核验和登记,并对平台上存在的违法和侵权行为加强动态监管。平台若未尽到商家资质审查责任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后果的,平台将与商家和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意见稿》还要求和鼓励平台主动承担纠纷协调责任,规定用户在通过平台预定商家服务后,如发生合同纠纷或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平台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意见稿》还提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向其他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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