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证监联合发文,“被遗漏债市”监管依照人民银行法
11万亿元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依据,有了更明确的说法。
3月11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有关负责同志就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其中对于新《证券法》发布后,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制度安排作出回应称,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由人民银行及其指定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制定的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接近央行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安排,是因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场外交易,面向机构投资者,与《证券法》说的公募面向公众投资者有很大的不同。
有市场人士质疑,此次新《证券法》的出台,依然没能解决分头监管的问题。
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被认为是大势所趋。但中国债市复杂,很多套利和效率低下问题,并非完全来源于行政监管部门的分割,还要根据不同市场的特点,兼顾经济和效率。
明确央行对银行间信用债的责任
新《证券法》自月初开始正式施行,其中对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引发了市场的热议,核心焦点在于,占中国债券市场半壁江山的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将如何定义?
3月11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债券市场相关答记者问中阐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由人民银行及其指定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制定的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商业银行等承销机构、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开展业务。
下一步,人民银行等部门将继续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分工协作,共同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持续健康发展。
接近央行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安排,是因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场外交易,面向机构投资者,与《证券法》说的公募面向公众投资者有很大的不同。目前银行间市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运行和监管。
截至去年底,中国债市的总规模已经超过96万亿元。其中,公司信用债超过20万亿元,主要分为三类: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分别占比55%、33%和12%,对应规模为11万亿元、6.9万亿元、2.4万亿元。
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发改委监管下的企业债和证监会监管下的公司债为公司债券;央行监管的金融债和交易商协会主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并没有纳入范畴。
分市场监管的效率
此前,有不少市场人士对于中国债券市场五龙治水的格局提出质疑,认为市场割裂带来了监管套利、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统一债券市场的呼声由来已久。
所谓五龙治水,说的是央行、发改委、证监会、银保监会、财政部对评级机构均有过实质的管理行为。在大多数国际债券市场,债券市场通常都由同一主体监管,如美国债券市场受证监交易委员会监管,俄罗斯债券市场受央行监管。
但在我国,企业债发行归发改委审核,公司债归证监会审批,金融债、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归央行,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央行监管的债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就只在交易所流通。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类承曜对第一财经表示,中国债券市场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说,分割不好,一定要完全统一,还要兼顾经济效率问题。
比如说,银行间市场主要是银行等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法人市场,交易量大,很专业,可以看作一个批发市场;而交易所市场主要是个人以及一些机构投资者,交易规模小,更像是一个零售市场。这两者在价格形成方式上有所不同,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事实上,在国外也有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之分,像美国还有第三市场、第四市场。它们也没有合并。从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效率的角度,分开监管也是合理的。类成曜对记者表示。
一位接近监管人士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不同的市场,投资者不同(场内和场外,机构和公众个人),规则就应该不同。关键是,竞争越激烈,越有利于企业融资,也越有利于保护投资者,越有利于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防止形成垄断。
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是趋势
事实上,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专家看来,此次新《证券法》的出台,以及央行和证监会进一步明确对银行间债市监管的准则,已经可以看到中国债券市场为逐渐走向统一管理和协调所作出的努力。
类成曜表示,这一次《证券法》把公司债和企业债都纳入了公司债券,其中发改委监管下的企业债实际上是跨市场交易的,这是一种积极的尝试。
早在2018年9月,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文,明确债券市场评级机构资格互认,提出逐步统一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另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开展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标准,并保持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这被喻为评级行业里程碑式的文件,对统一长期分割的债券市场有着深远的意义。
此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也特别提出过要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
在类成曜看来,所谓债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并不是一定要进行行政监管部门的统一,关键是尽可能拆除两个市场上人为设置的障碍,比如一些监管要求、评级标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统一,让发行者和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市场。未来,更希望债券可以在两个市场之间跨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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