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打无资质“挂靠”行为
本报记者 冷翠华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强化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牌经营原则,明确不得通过业务资质及人员执业登记“挂靠”的方式违规宣传、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具体来看,监管部门明确了六大举措,包括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格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坚决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行为、压紧压实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主体责任、持续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
监管部门强调,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时,要严格落实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活动只能通过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开展。
对非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引流、商业宣传推广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服务,监管部门要求其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咨询、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商业行为;为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提供网络转接渠道的,跳转的投保页面应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
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产品营销宣传,应获得所在机构授权,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提示函》明确,未获业务许可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或人员,不得通过“挂靠”保险机构或在该类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违规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部门强化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相应的机构、人员以及被挂靠的保险机构依法严查重处。
北京排排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保险机构首先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确保每位员工都具备合规意识,对于违规行为要“零容忍”,实施严格的培训和监督制度;其次,对于合作机构,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业务规范,明确合作边界,确保所有合作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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