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被“套路”维权更难,关键在于证收集
贷个款,短短几个月债务上升数十倍,到了还款时间又找不到出借人这不,套路贷又来了。
自疫情发生以来,部分消费者和企业收入减少,自有资金紧张,一些高额度、低利息、放款快的金融产品纷纷出现,诱使有贷款需求的公司或个人申请贷款,然后以抵押房、车,缴纳高额中介费、保证金等方式让贷款者落入套路贷陷阱。在某投诉平台,仅3月15日一天,关于套路贷的投诉就多达60多条。
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该如何识别套路贷,又该如何防范?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帆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识别套路贷要关注贷款产品的实际利率、到账金额,以及还款期限等,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需十分谨慎;另外,相比个人,针对借款企业实施的套路更为隐蔽,从借贷初期开始,企业要注意相关材料的保存。
签订合同要谨慎
相比高利贷,套路贷通常表现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借款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具有隐蔽性强、债权虚高、侵占财产等特点。
自2月以来,多个平台上关于套路贷的投诉大量增加,贷款利率畸高是被投诉的主要原因。多名消费者反映,诸如手续费、服务费、逾期罚息等费用在签订合同时很少被提及,导致消费者并不能准确判断实际贷款利率。
通常而言,一些平台在产品宣传之初,会以还款无压力、利息少、无需审核、无抵押、放款快等为噱头,来吸引消费者。某股份行个贷业务员对第一财经记者说,但在与消费者签订借贷合同时,会搞阴阳合同,比如更改还款期限、扣服务费、合同上金额并非实际到手金额等,这就相当于变相加息,更有甚者,还会拿空白合同让借款人签字。
2019年最高法等四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提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在时间、人数、数额上达到一定标准的非法放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由此,36%的贷款年息是一道红线。还需注意的是,尽管有些产品打着无抵押的旗号,但还是会要求借款人质押房子、车子,也就是签订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签订代表着,如果借款方违反出借方对某财产的管理规定,那么出借方有权处置借款方质押的财产,此时极易出现借款人被侵占财产的情况。
比如在常见的车贷类套路贷中,一些机构针对抵押机动车客户,故意设置各种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违约金及拖车费。
再比如在房贷类套路贷中,一些平台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借款人房产的目的。
这就要求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十分谨慎,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重要内容,比如贷款利率、还款期限、附加条件等,而且最好不要签空白合同,合同在签完后自己也要留存一份。上述业务员说道。
另外,还有业内人士表示,为了不被套路,借款人最好选择有牌照、有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在网贷平台上申请贷款时,要事先核实借款平台是否具备合法资质,仔细阅读用户注册协议或借款合同条款,查看平台是否存在加收费用、实际到账明显低于借贷金额等情况。同时,借款人还要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及个人金融信息,比如信用卡号、查询密码、支付密码等,在网上填写信息时,要注意网络环境安全,不要在陌生链接上填写。
企业被套路维权更难
不同于个人套路贷,企业在被套路时,维权更难,这在立案数量上也有体现。张帆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案例数量来说,个人作为被害人的套路贷案例远远多于企业,不过,疫情防控期间,从我们接受咨询以及代理的案件来看,企业遇到的套路贷问题也不少,只是目前已经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确实不多。她进一步说道。
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针对企业实施的套路贷手段往往比针对个人的更加高级,更加隐蔽多样,借款企业不够警惕的情况下前期难以察觉,并且大部分借款企业缺乏相关证据,因而难以以套路贷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比如,某上市公司A,需要资金周转,与B公司达成融资意向。B公司口头承诺提供7亿元的授信额度,双方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并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
B公司以基金产品的方式提供贷款,取得A公司股权,同时收取A公司高额的产品咨询费。但当A公司收到一半借款时,B公司拒绝对已放出的贷款展期和继续发放剩余授信额度贷款。从而,A公司项目搁浅,无力回购股权。B公司则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债务并支付巨额违约金。由于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B公司口头承诺了授信额度,就难以认定B公司构成套路贷。
从我们了解来看,大多被套路的借款企业缺乏证据意识,发觉被套路时,并不掌握有力证据,出借方也已将对其不利的证据大量隐匿、销毁,导致被害人刑事举报立案困难重重。张帆对记者称,另外,出借企业虽涉及套路贷,但不构成单位犯罪。而且,非法经营型的套路贷去年10月才入刑,相关案例的出现尚需时日。
至于企业如何预防、应对套路贷,中伦律师事务所提出,可从两种维度分析。一是企业作为出借方,对外出借时要谨防利率、金额、人数等超标。根据相关要求,对外出借年利率超过36%,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借款10次以上,同时满足放贷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400万元以上,或者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条件之一的可构成犯罪。企业要据此调整出借时间、次数、金额和出借对象。
此外,企业在收取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时须提供对应的服务,如果事后发现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企业应将该费用计入利息重新核算利率,主动降息;同时,企业融资或者对外出借,但不了解融资对象或者借款企业的业务时,要切断与出借企业的关系,避免其打着出借企业的旗号进行宣传;企业委托催收公司时,应找正规公司,要求催收公司提供全程催收录音录像。
二是企业作为借款方,要加强管控、审核,如加强企业管控,保证人员相互监督,避免内外勾结;细化财务、公章管理,避免企业出现多枚印章或者个别人手中掌握备案公章等情况;同时避免口头约定、授信等情况,不能因为急于引入资金或者被优惠的条件所吸引,轻信允诺。
再者,企业要重视调查、分析和证据的收集,比如,借款融资时,除关注借贷合同的金额、时间、利息外,还要关注出借企业的资质、业务领域、经营范围、人员组成等;融资借款时,不论是洽谈意向、签署合同还是收付款,均应注意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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