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强调人身险“报行合一”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郑嘉意 北京报道
记者自业内获悉,10月18日,原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已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强化管理促进人身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此前市场热议的费用管控、销售规范等问题作进一步要求。
具体而言,一是要求人身险公司坚持高质量发展,科学制定年度预算;二是严控“报行合一”,确保实际费用不高于报备费用;三是规范销售,严禁大幅提前收取保费;四是重点查处套取资金、财务数据不真实等行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指出,监管在保险公司“开门红”之际下发通知,旨在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监管延续此前控制保险公司费用的思路,特别是借鉴了车险监管对营销费用‘报行合一’的做法。由监管部门统一控制附加费用可以在一定程度化解单家保险公司无法降低支付给第三方高比例佣金的问题,打破行业的囚徒困境,维护行业利益。”
此前,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曾向业内多家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强调银保渠道“报行合一”。
9月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保险产品“谁能卖”、“怎么卖”等问题,从前端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源头治理,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科学制定年度预算 坚持高质量发展
一是要求人身险公司坚持高质量发展,科学制定年度预算。
受人身险预定利率下调影响,2023年1-7月,人身险产品需求提前释放,相应保费迎来罕见高增。自8月预定利率正式下调后,保险公司正面临高峰后的业绩回落。保费收入公告显示,8月,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保寿险、新华保险、人保寿险5家寿险公司合计实现保费收入885亿元,环比下降14.39%。
对保险公司而言,“销售低潮”并未持续。记者注意到,当前,中国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保险、泰康人寿等头部寿险公司已经推出2024年“开门红”产品,产品主要集中在3.0%定价利率产品与2.5%定价利率+分红产品。
对于2024“开门红”的提前启动,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或与今年两次3.5%定价利率产品“炒停”释放了大量需求有关。“在今年上半年业绩井喷的背景下,不少保险公司提前完成了2023全年的价值计划,因此有了提前开启2024“开门红”的条件。”
在此背景下,《通知》指出,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以优化负债质量、提升发展可持续性为目标,科学制定公司年度预算,防止激进发展、大进大出。
有头部公司从业人员对记者表示,近两年,人身险行业制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普遍较为激进,公司内勤、外勤均面临较大的业绩压力,“尤其是今年。我们部门的考核指标是新业务价值。人身险预定利率下调背景下,上半年业绩很好,但公司制定的标准是新业务价值高于去年的120%,下半年业绩压力还是很大。”
对此,《通知》明确,人身险公司预算应紧密结合公司实际,与公司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平衡好规模、价值、费用、利润等指标,严格偿付能力等资本约束条件,并制定相配套的考核指标及年度业务计划。
严令“报行合一” 确保实际费用不高于报备费用
二是从费用管控入手,要求人身险公司严格执行报行合一,确保实际费用不高于报备费用。
《通知》表示,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从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出发,公平合理设计保险产品,努力回归保障本源,不断优化产品供给。应当在回溯分析基础上,合理确定产品预定利率、保证利率、投资收益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各项精算假设,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备案。
在保险精算中,总保费包含净保费、附加保费等。其中附加费用包含公司各种管理费用、佣金、税收及其他等支出。当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时,将导致收缴的总保费低于实际应缴的总保费,产生费差损,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经营。
为保障长期可持续经营,《保险法》始终要求保险公司渠道佣金的报备与执行一致,以免出现实际销售费用高于附加费用率假设的情况。
其中,《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七十条则明确,保险公司应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曾向业内多家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重点强调“小账”盛行的银保渠道应“报行合一”。
此次,《通知》再度明确,将落实产品销售执行的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费用规范性、真实性管理,确保实际费用不高于报备费用,杜绝恶性竞争。针对“开门红”常见的“年金险+万能险”的“双主险”产品,《通知》指出,应当保持万能保险实际结算利率以及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贯性和一致性。
规范销售 严禁大幅提前收取保费
三是强调,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销售渠道、人员和行为管理,严禁销售误导、强制捆绑搭售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通知》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大数据筛查模型,开展全面排查,坚决杜绝套利风险。
保险中的套利风险,通常指“短期激励、规模导向”的价值倡导下,保险销售人员利用保单退保现金价值、佣金以及各项业务、团队现金性奖励费用之和超过当期保费所形成的价差,从中赚取不当收益的行为。
从过往经验看,“开门红”是套利行为的“高发期”。
2022年10月,北京银保监局就曾在行业“开门红”启动时期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防范人身保险佣金套利风险的通知》,引导保险机构树立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防范因“短期激励、规模导向”而产生的佣金套利问题。
此次,《通知》即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完善管理制度,杜绝套利风险。
同时,“开门红”中,为提升当年业绩,完成公司指标,不少人身险公司选择“提前收取保费并指定第二年保单生效日”的承保方式。
对此,《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采取此类方式进行承保、不得将客户实质为保费的资金存放于其他投资理财类账户,防止出现承保空档,引发合同纠纷,滋生经营风险。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及纠纷,《通知》明确,应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进入黑猫投诉】,努力化解存量问题,防控增量风险,对于查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重点查处套取资金、财务数据不真实等行为
四是明确监管手段,重点查处套取资金、财务数据不真实等行为。
《通知》明确,将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重点查处通过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向中介渠道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销售误导、截留挪用保费资金、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违规行为。
王国军指出,若以监管对车险业务以往“报行合一”的处罚为参照,处罚对象可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处罚措施则包括罚款、停办新业务、停止某区域相关业务、停开新分支机构等。
《通知》明确,会密切关注新闻舆情、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对问题集中的公司、渠道、地区视情开展专项调查,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相关保险机构和人员责任,对典型案例进行行业通报,维护市场秩序。
(作者:郑嘉意 编辑: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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