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农民遭诬告羁押671天 当地法院被令道歉并赔26万元

2020-04-28 17:27已围观

河北易县一农民举报企业非法采砂,反被诬告敲诈勒索,羁押671天方获自由。他对当地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满,继续向保定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日前出炉的新版赔偿决定书显示,保定中院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使总赔偿金额达到了约26万元,并决定让原审易县法院在“侵权范围内”为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016年12月30日,卞振通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易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上诉后,保定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此间,易县法院合议庭拟判无罪,后又采纳易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时发表的监督意见,维持原判将卞振通定罪。此事经“易县检察”微信公众号披露,引发舆论反弹(详见财新网:“” )。第二次获罪后,卞振通不服再次上诉,2018年12月19日保定中院改判其无罪。但直至2019年3月18日,他才从易县法院获知这一消息。

现年48岁的卞振通是河北易县狼牙山镇周庄村人,靠务农和外出打工为生。2015年9月17日,他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北京打工时被警方抓获。裁判文书显示,卞振通将其涉案归结于,对周庄村的村主任连继发和地方企业诚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诚明公司)持续举报而导致的构陷。2015年5月,诚明公司报案称卞振通以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5万元,事后证明这笔钱是由诚明公司负责人董天鹰出资,经连继发交给卞振通的,而卞振通本人称对此并不知情。

卞振通说,早在2011年,村主任连继发等人因采砂需要租用其父亲卞德新家的地,在连继发答应帮父亲办低保,并答应租赁期满后恢复地貌的条件下,父亲同意出租土地。此后三年这两个承诺都未兑现,土地还被转租给了诚明公司。2014年10月,因受到村民举报,还未办理采砂手续的诚明公司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此后,连继发先后经过多人主动找卞振通协商,双方达成约定,以5万元来弥补卞父的损失,并在相关协议上注明“本项补偿金与其他事项无任何关联”。卞振通说,他一直以为这笔钱是村主任给其父的低保补偿和精神损失费,但不曾想出钱的却是诚明公司。

卞振通举报的正当性在二审时得到保定中院的认可,其行为被认定为“系保护村集体环境,是行使村民正当权利”,司法机关此后也确认了诚明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相关判决书显示,2013年至2018年间,董天鹰控制下的诚明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易县狼牙山镇周庄村漕河南岸流转村集体土地进行采挖,破坏耕地,董天鹰名下的易县诚明采砂场还越界开采砂石料,掠夺矿产资源。两单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影响及其恶劣”,共导致38.343亩耕地遭到破坏,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达到约158.79万元。董天鹰本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5月18日病故。

2019年5月27日,卞振通的国家赔偿申请在易县法院获得立案。他一共提出了六项诉求,分别是赔偿错误羁押671天共计211995.74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法院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承担自侦查阶段以来的10.95万元律师费;赔偿其为争取无罪判决及国家赔偿期间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其他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退还原本给其父亲的5万元补偿款。

2019年11月19日,易县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在支持其211995.74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诉求同时,决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其余诉求以“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没有支持。同时,易县法院在赔偿决定中也没有提及给卞振通赔礼道歉一事。

卞振通此前告诉财新记者,他对易县法院的赔偿决定并不满意,最难以接受的是,要求法院在村里张贴公告并书面道歉、为其恢复名誉的诉求被漠视了。“他们根本意识不到冤假错案在基层对老百姓影响有多大”,卞振通说,此前他在村里经常被人指指点点,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法院不道歉,难以弥补他精神上受到的创伤(详见财新网:“”)。

此后,卞振通因不服前述赔偿决定,又向保定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请求撤销易县法院的驳回事项,将精神抚慰金提高到10万元,并赔偿10.95万元律师费、交通、误工、食宿等其他经济损失1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020年4月17日,保定中院作出了新的赔偿决定。据赔偿决定书,易县法院对不支持卞振通其它诉求的解释是,其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请求“没有陈述具体形式”,且已在金钱方面予以补偿,故不予支持。对此,保定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情形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卞振通因无罪被羁押,精神受到损害,符合要求,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故决定易县法院在此前211995.74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基础上,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到5万元,并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向卞振通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其余几项诉求没有获得保定中院支持,理由同样是“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卞振通称,由于案件迟迟未落判,他尚未拿到国家赔偿,目前生活陷入了困境,希望能尽快解决此事。此前的3月份,他已经从易县法院领到了原本给其父亲,后被作为“敲诈勒索”赃款的5万元钱。卞振通国家赔偿代理律常伯阳表示,保定中院的赔偿决定“还算公正”,不会再就被羁押一事的国家赔偿进行诉讼,但对涉及看守所体罚卞振通及强迫劳动的案子会继续申诉。

相关材料显示,卞振通曾以在看守所被强制戴械具数日,遭到武警殴打,以及过度劳动造成身体出现疾病为由向易县公安局申请4万元的刑事赔偿,但该案未获受理。

卞振通不服,又向保定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但该局以其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维持了易县公安局决定。此后,卞振通又以同样理由向保定中院提出申请,在经各方答辩后,保定中院认为,无法认定卞振通自述其在看守所内的遭遇,亦无法认定其腰椎、颈椎病变系看守所侵犯其人身权所致。2020年2月24日,保定中院裁定驳回了卞振通此项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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