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距离今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有半年时间,近日这项规定正式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发布。新规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此次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未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其中整车类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承担管理责任。暂不修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有关规定,待将来修订目录时一并调整。
而在此前,实施核准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有3类,分别是:由国务院负责核准的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省级政府负责核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实行核准的其余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指出,当前我国汽车产业布局基本完成,已形成数家大型企业集团主导汽车产业发展的格局,骨干企业自主配置生产要素的能力显著增强,继续实施事前核准的必要性明显降低。与此同时,新一轮产业变革正蓬勃兴起,汽车产业发展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市场主体趋于多元,跨界融合特征明显,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继续实施事前核准已难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此外,汽车产业多头管理问题突出,事前许可繁多,行政效率低下,企业负担较重,社会反映强烈。通过此次新规的实施,可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推动产业集聚高效发展。
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规定》已基本实现对各类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全覆盖,实施后可同步替代《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关于投资管理的有关内容和《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相关文件将按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此外,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来看,此次发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汽车产业投资方向引导,优化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能布局,明确产业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其中特别提到现有燃油汽车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是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明确禁止建设的燃油汽车投资项目范围,严格新增燃油汽车产能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
《规定》指出,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而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不仅如此,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上述要求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5 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30 万辆。此外,对于现有汽车企业建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或者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汽车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汽车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规定》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是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明确对投资主体、技术水平、项目所在区域的要求。
《规定》提出,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 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 辆;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且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如果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四是加强关键零部件等投资项目管理,明确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车身总成、专用汽车和挂车等投资项目的条件。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违规项目查处和问责。
六是完善产能监测与预警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提升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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