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S店买车险钱交了却没上,损失该谁承担?
车主:这个损失该谁承担?
不少车主都习惯在汽车4S店为爱车买保险,图的就是一个省心方便,可张先生近一年来却因此没少操心和上火。原来,2017年,他在房山阎村镇奥之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4S店的代理车险业务购买了车保。没想到钱交了,保险却没上成,直到车辆出了事故需要维修时才发现。可4S店却说张先生投保的钱店里一直没收到,卡在了与该店合作的POS机某中间方账户上。这让张先生感到既气愤又疑惑:钱没到账是谁的责任?保险没上成,过去10个多月了为啥没人通知?脱保一年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交了两千多车险却没上
2017年9月15日,他通过汽车4S店的代理车险业务,以2809元的价格购买了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车险,付款时刷的是银行卡。卡一刷完,张先生的手机就收到了一条银行短信,显示支付成功。 收银员说没接到凭条,但看了支付成功的短信后说没问题,可能是系统反映慢。 保险的钱交完了,张先生便向4S店保险销售人员索要纸质保单,保险员告诉他现在都改成电子保单了,到时候会有短信通知的,并送给他一张喷漆券和一张用于购买保险的500元代金券。
从2013年在这家4S店买车后,一直是在这里保险。2017年以前都是纸质保单,因为一直没出过险,所以就没在意电子保单这回事。 没想到,去年7月,张先生的车发生了剐蹭,需要走保险修车,但4S店的工作人员查询后却说,他的车根本没上保险。
钱卡在POS机的中间账户
张先生感到很疑惑,立即到店询问情况。4S店的一名保险销售人员告诉张先生,他投保的钱并没有到账,钱还在与4S店合作的POS机某中间方账户上,所以张先生的车没上成保险。作为补偿,该店给张先生购买了2018年至2019年的保险,共4561.4元。
尽管如此,张先生对此并不买账, 由于脱保一年,这一年中产生的修车费用只能我自己承担,这笔费用要远远高于4561.4元。而且,我从2013年至2017年连续4年在该4S店上保险,一直未出险,所以享受保险最低折扣。但脱保后,无法继续享受保费折扣,后续每年的保费都会有所增加。
去年10月,张先生致电消费者投拆热线12315反映问题。市工商局房山分局青龙湖工商所先后两次进行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和解。今年4月17日,张先生上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4S店的法律顾问在调解的过程中表示,关于张先生的车辆保险款2809元,4S店从未收到该款项,该款项还在与4S店合作的POS机某中间方账户。由于未收到款项,所以4S店没有给车主上车险,4S店没有过错。
然而,张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上显示,2017年9月15日,张先生的银行账户支出了2809元,收款方即为北京奥之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先生认为,4S店称钱没有到账,问题也是出在4S店与POS机某中间方之间,由此产生的损失为啥要由消费者来承担?而且,从2017年9月他购买保险到2018年7月发现问题的10个多月来,保险没上成,为啥从未有4S店的工作人员联系并告知过他?
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
对此,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表示,张先生和4S店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张先生是委托人,4S店为受托人。张先生委托4S店代为办理购买保险手续,受托人的核心义务就是代为办理保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张先生与4S店之间涉及到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4S店的失误,并没有帮助张先生完成购买保险的行为,如果受托人怠于注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如果4S店能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张先生也能相对的减少损失。
彭艳军律师建议,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投诉调解、行政申诉、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也要适当地谨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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